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2021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2021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2021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续践行“严慎细实真”的作风,围绕市和区生态环境局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夯实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探索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城市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为根本方针,进一步深化“两个一流”的管理目标,强化系统管理,优化管理制度,依法从严监管。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两个零容忍制度,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建立一流监管、监测体系,形成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的监管有力、监控有效、处置得力、服务到位的全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污防科”)

1.牵头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管与专项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信息,编制各项工作总结;

2.每季度组织各相关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召开辐射安全工作例会;

3.组织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组织辐射相关工作培训;

5.负责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7.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的日常监督检查;

8.督促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9.负责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校验、维护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审批科”)

1.负责涉核与辐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登记表备案管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落实好市局下放的开展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加速器除外,跨区使用除外)和生产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行政审批以及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

2.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3.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4.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局执法大队开展监督检查,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5.协助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经审批的重大辐射项目的信访进行处置。

(三)局执法大队

1.对本区范围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2.按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突击检查;

3.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年度评估报告逾期未交的及其它各类辐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的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同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6.对依法提出责令改正要求的单位,跟踪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局执法大队和污防科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8.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

9.对一般性涉辐射信访进行处置;

10、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部发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11、负责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2、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1.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或告知承诺制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除外)按《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分工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工作;

2.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3.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执法监测工作,对已建成的基站进行监督性抽测;

4.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5.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负责环境监测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7.年内完成《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1151-2020)的扩项准备工作;

8.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贯彻“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区营商环境

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科学合理做好辐射安全管理服务指导,跨前一步为相关单位提供支持。全面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电子证件化和“一网通办”工作。

对于部分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尤其是对于可能存在邻避风险的建设项目,探索实行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问题隐患的辅助机制,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降低风险、提升安全。

(二)实行分类管理,优化监管方式

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监管,根据本区核技术利用风险等级、日常监管状况和区域分布情况,结合《关于开展本市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沪环辐[2020]144号)的工作要求,落实分级分类管控。

进一步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中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夯实能力建设,理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本区辐射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理顺辐射安全执法监管体系,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

在审批、监管、执法等各环节落实系统数据核查制度,以数据完整率、准确率“两个100%”为目标,切实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对辐射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四)加强辐射环境监测,持续提升辐射预警能力

按要求做好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辐射类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指导服务,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管理,根据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开展辐射类监测机构信用评价。

(五)以化解矛盾为重点,持续推进电磁辐射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各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沪环保辐﹝2018﹞111号)要求中的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检查,推进《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等新实施的辐射监测标准的贯标和扩项准备工作。

继续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化解邻避矛盾为重点工作,推进电磁环境知识普及,发挥好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化解风险。

(六)做好从业人员考核工作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安排配合做好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上海区域内考核工作,及时宣贯新政策新法规,督促本区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

附件:1. 2021年普陀区辐射执法工作计划

           2. 2021年普陀区辐射监测工作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附件1

2021年普陀区辐射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2021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2021年上海市辐射执法工作计划》和《2021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就2021年本区辐射安全现场执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明确执法职责,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坚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辐射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履职尽责。建立高效运转的辐射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边界,理顺工作条线,完善内部分工,进一步强化辐射执法的刚性措施,切实保障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二)优化执法方式,提高辐射执法效能

 坚持科学统筹日常执法和隐患排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对年度执法计划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坚持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执法措施,加大重点单位执法力度;建立实施辐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正面清单内的单位推行非现场检查,加大正向激励,提高执法效能。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辐射执法水平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监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检查、联合培训等。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定期通报执法数据信息。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完善有奖举报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日常检查内容和频次

局执法大队负责区管单位(包括市发证的区管单位)的现场检查:

(1)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具体名单见表1),实行双随机抽查,2021年的现场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20%,一个许可证周期内做到全覆盖。

(2)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比例不少于15%。对内部管理模糊、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加大突击检查频次。

(3)对历年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整改结果的复核。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场责令改正,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后一周内安排不少于1次的跟踪检查。2021年的整改跟踪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对历年和当年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4)在日常检查中,应将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予以体现。

(5)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区执法大队负责对本区放射性药品启运前或交接运输活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

2.属地化监管的检查内容和频次

对于市管单位,由污防科会同区执法大队配合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开展检查,或由区执法大队会同污防科联合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3.专项检查

(1)组织人员对辐射安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检查,对上年度排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回头看”及“问题销号”,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及消除安全隐患。

(2)污防科牵头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检查工作。

(3)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局执法大队要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过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4)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根据本区情况开展γ射线移动探伤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监管检查信息维护及录入

(1)加强现场移动执法建设,进一步做好移动执法信息维护及录入工作,按照《监管手册》规定在现场检查时做好对相关单位各类信息的核对维护,并将当次检查信息实时录入系统;确实无法实现移动执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信息录入,保证国家信息系统和上海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及时对接。

(2)在现场检查时,应以数据完整率、准确率“两个100%”为目标,着重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国家库内的各类信息,并当场督促该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二)有效防范化解辐射安全风险

1.继续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中,应对法人库或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进行信息核对,确保信息一致。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但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要求被检查单位停止辐射相关活动并限期整改。

2.继续加强对无证单位的排摸

加强与卫生、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依托乡镇、街道力量,积极掌握有关信息,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无证单位的排摸力度,督促无证单位及时办证,纳入许可管理,做到全覆盖管理。对排摸出的闲置废旧放射源应及时上报市辐射站进行收贮。

3.继续加强对关停并转等涉源单位放射源的监管

继续加强存在关停并转情况的涉源单位的监管,采取告知承诺等多种方法,确保一旦发生企业关停并转情况能够立即将放射源按规定进行处置。严防放射源被盗、丢失和失控事故的发生。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和对整改单位的后督查

要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和违规操作行为的零容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履职尽责,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做好对整改单位的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明确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要求。

1.电离类建设项目

电离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按照市、区职责分工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前的技术核查开展。电离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其他的电离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建设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检查。

2.电磁类建设项目

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由执法大队在项目调试期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由执法大队在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检查;对备案类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现场检查,可结合监督性抽测等方式由监测站实施,重点处理好信访投诉问题。对违反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保障措施

根据《2021年上海市辐射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探索借助社会第三方、开展体检式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进行针对性法规宣贯,主动引导企业守法。加强辐射执法指导及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及执法练兵,建立辐射执法骨干人才中长期培养计划,服务生态环境工作中心大局。

四、工作要求

(一)2021年的各项日常、专项检查工作,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

(二)对当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单位按期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许可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2

2021年普陀区辐射监测工作计划

根据《2021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2021年上海市辐射执法工作计划》和《2021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就2021年本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或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和有信访投诉的电磁类建设项目要求全覆盖,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二)对辖区内当年的备案类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开展全覆盖监督性监测,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备案情况由审批科提供。

(三)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区依照辖区内当年基站的备案情况,对已建成的基站进行监督性抽测,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内(含1000个)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超出1000个部分按照超出部分数量1%的比例抽测(超出不足100个的,以100计);对存在信访矛盾的基站必须进行监督性监测,备案情况由审批科提供。

(四)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五)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指导支持。

(六)年内完成《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1151-2020)的扩项准备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对该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性监测,编写监督性监测报告,按计划完成年度监测任务。

(三)资质认定项目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持证人员数量应满足辖区内监测工作的需要,不能符合要求的,年内须补齐。

(四)继续组织开展区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五)配合完成体制改革后市、区两级辐射监测工作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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