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 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9年05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科室、支队、监测站:

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特制定《2019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4日

 

 

 

 

 

 

2019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沪环保函〔2019〕49号)的要求,制定《2019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践行“严慎细实真快”作风,围绕市生态环境局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以安全、履职、服务为轴线,守住底线,履行法定职责,创新服务。夯实市区两级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创新审批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营商环境,确保城市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一流监管体系和一流监测体系的管理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优化管理制度,依法从严监管。落实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零容忍,对违规操作零容忍,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形成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的监管有力、监控有效、处置得力、服务到位的本市辐射安全体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科

1)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

2)做好核与辐射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3)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已审批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4)将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单位名单移交监察支队进行查处。

5)将区局审批的自主验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2.污染防治科

(1)制定年度与专项工作计划;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工作;

(4)牵头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5)牵头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工作;

(6)牵头开展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监察支队现场监察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工作;

(7)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及时更新环保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

(8)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9)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日常检查工作;

(10)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各类工作信息;

(11)年度评估报告的收缴工作;

(12)牵头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环境监察支队

(1)对本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双随机”检查,总体每年按不低于 20%的比例落实检查人员与检查单位的“双随机”工作,按不低于 10%比例开展突击抽查;

(2)年度评估报告的催缴、执法工作;

(3)污染防治科和支队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工作;

(4)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5)利用移动执法工具将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

(6)日常检查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7)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工作;

8)对建管科移交的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单位进行查处;

9)开展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各类临时性检查工作。

4.环境监测站

(1)对区局审批的已完成自主验收的辐射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

(2)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3)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4)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工作;

(5)本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工作。

各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详见《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工作内容

(一)贯彻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成果的落实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 8 项重要制度成果的落实,完善制定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内部流程、明确监督内容,落实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要求,通过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将相关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对部分专业性要求较强的行业试点实行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排查问题隐患的机制,落实上海电网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实施新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进一步简化上海电网规划环评所含输变电项目环评的内容,提升环评编制的速度和评价的针对性,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推进移动通信基站环评登记表备案工作,助推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7 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的通知》(沪环保辐〔2018〕111号)的要求,做好普陀区内通信基站环评登记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运营商切实履行基站备案手续,并对备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信访矛盾的通信基站,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落实“一网通办”审批制度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审批流程与申请材料,严格遵守审批时限要求,高效准确完成审批工作。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电子证件化工作,梳理存量许可证件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信息归集和电子执政工作。做好“一网通办”各项准备工作。推进落实辐射安全许可退出机制,按照《关于加强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有效期后未及时办理许可延续单位进行检查与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对人去楼空等单位失效许可证的注销管理工作,加强检查与善后处理,对放射源失控或场所存在污染的情况,及时与公安部门做好沟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建立监督、监测联动机制,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323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 号)的要求,做好对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对已审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工作,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完成验收的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

(三)强化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分类管理工作

根据核技术利用危险等级、日常管理状况和区域分布情况,分类做好不同类别核技术单位不同频次的检查工作,要梳理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其它单位实施“双随机”检查,总体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落实检查人员与检查单位的“双随机”工作,按不低于 10%比例开展突击抽查,对移动探伤单位实施首次作业必查的工作要求。落实“辐射安全监管手册”精细化管理要求,把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落实在日常监察中,提高企业核安全文化宣贯效果。落实探伤源机设备、探伤作业各项文书与记录规范要求,强化对该行业的突击抽查,降低放射源移动和存放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四)加强辐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要加强与市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与协调,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加强人员上岗能力等方面的抽查。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督促各单位从业人员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辐射安全从业人员(初级)安全与防护知识考核的通知》(沪环保辐〔2018〕385 号)要求,完成从业能力考核,达到辐射工作人员合格上岗目的。

(五)提升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完善放射性废物收贮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废物产生单位贮存、解控、处置和送贮的相关措施,促进放射性废物的减量化目的,降低企业送贮成本与国家的收贮成本。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完善发现机制,对调查发现的闲置或废弃的放射性废源及时收贮,未纳入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及时督促企业规范许可要求。

(六)落实辐射监督性监测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按计划针对不同类型的典型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对企业自主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工作。

(七)强化辐射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横向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合作,推动专家、设备等各项资源的共享,加强应急联动,构筑舆情共享及交互平台,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与响应、重大互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与备勤等方面密切合作与互相支持。进一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附件:1. 2019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 2019年普陀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2019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对核安全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确保本区辐射环境安全目标的实现,践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定2019年本区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监管原则以及《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中关于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尽职内容,全面做好对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成果为契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辐射监管机制;推行“双随机”检查和突击检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开展“移动执法”。

(三)认真落实《监管手册》要求,强化人员培训,实施精细化的现场检查,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执法权威性。

(四)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试行核安全文化相关管理要求。

(五)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辐射管理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执法检查,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二、工作内容

(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日常检查内容和频次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区管单位(包括市发证的区管单位)的现场检查:

(1)含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2)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2019年的现场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20%,五年内做到全覆盖;

(3)历年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整改结果的复核。如未完成整改,应予以处罚。

4)有整改内容的单位需在整改期限结束后一周内安排不少于1次的跟踪检查。2019年的整改跟踪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

5)在日常检查中,应将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表中予以体现。

6)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加大检查频次。

7)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

2.属地化监管的检查内容和频次

对于部管单位,根据市辐射站的组织,污染防治科配合华东站、市辐射站进行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对于市管单位,污染防治科配合市辐射站开展检查,或独立安排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3.专项检查

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本区内Ⅳ类、Ⅴ类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启运前或交接等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

2)放射源移动探伤现场检查

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放射源移动探伤使用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放射源移动使用同一次申请第一次作业原则上应安排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安排其他作业时间的抽查。

3)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检查工作。

4)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前,环境监察支队要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过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4.监管检查信息维护及录入

1)加强现场移动执法建设,进一步做好移动执法信息维护及录入工作,按照《监管手册》规定在现场检查时做好对相关单位各类信息的核对维护,并将当次检查信息实时录入系统;确实无法实现移动执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信息录入,保证国家信息系统和上海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及时对接。

2)在现场检查时,应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国家库内各类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当场督促该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二)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继续落实日常检查的放射源清查要求

按照《监管手册》落实日常检查的放射源清查要求。每次检查时,对所有拥有25枚(含)以下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实施全面清查,清查放射源时,原则上应当到达所有可到达放射源的现场,并拍摄照片,照片中应当包含放射源及其编码卡信息。所拍摄的照片应当上传至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对安全等原因而无法抵近的放射源,以台账或二次仪表数据进行核对。

2.持续做好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工作

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增强企业遵法守法意识,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等管理要求,继续加强对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确保各项验收要求落实到位。

3.继续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对检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但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辐射相关活动,并尽快通知污染防治科,由污染防治科移交发证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的,检查人员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为体现“放管服”精神,检查人员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对企业进行检查,提醒企业按规定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或注销手续。

4.继续开展本区部分行业历史遗留放射源检查

在前两年卫生系统、大专院校历史遗留放射源排查基础上,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情况,今年继续对部分行业开展历史放射源专项检查,在企事业单位自查基础上,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5.继续加强对无证单位的排摸

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开展无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核技术利用的违法行为。

6.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和对整改单位的后督查

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和违规操作行为的零容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履职尽责,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监察支队要及时做好对整改单位的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尤其应做好对“久拖未验”等单位的整改督促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工作要求

1.2019年的各项日常、专项检查工作,应于11中旬前完成。

2.对当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单位按期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许可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2

2019年普陀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为做好本区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成果,现就2019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涉及放射源和输变电架空线的建设项目要求全覆盖,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30%。具体名单由建设项目管理科提供。

(二)开展辖区内备案类电离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督性抽测工作,涉及放射源的项目要求全覆盖,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2018年备案的电离辐射建设项目共30个。

(三)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监督性监测工作,依照本区内基站的备案情况,对已建成的基站进行监督性抽测,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2018年备案的移动通信基站共29个,2019年备案情况由建设项目管理科提供;对存在信访矛盾的基站必须进行监督性监测。

(四)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职责分工,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相关的应急监测工作。

 

(五)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站配合指导。

(六)辐射监测的资质认定项目未能覆盖辖区内监管对象类型和范围的,应在年内限期补齐。

(七)辐射监测年内完成《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 972-2018)的扩项工作。

(八)资质认定项目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持证人员数量应满足辖区内监测工作的需要,不能符合要求的,年内要补齐。

(九)组织参加区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十)配合完成体制改革后市、区两级辐射监测工作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