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20年09月08日 来源: 生态环境

普环〔2020〕12

 

关于印发《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局执法大队、监测站:

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特制定《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4日

 

 

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沪环保函〔2020〕33号)的要求,制定《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年,全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践行“严慎细实真”作风,围绕市生态环境局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区区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创新,补齐监管短板,夯实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构建辐射安全监管服务新模式,确保城区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两个一流”的管理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优化管理制度,依法从严监管。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两个零容忍制度,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建立一流监管、监测体系,形成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的监管有力、监控有效、处置得力、服务到位的全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

1.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管与专项工作计划、总结,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信息;

2.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

3.开展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

4.每季度组织各相关科室、大队、监测站召开辐射安全工作例会;

5.牵头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6.牵头开展辐射相关工作培训;

7.牵头开展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局执法大队现场监察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8.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9.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日常检查;

10.督促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11.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校验、维护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以下简称“环评科”)

1.落实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

2.做好核与辐射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3.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已审批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4.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抄送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

1)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5.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局执法大队开展监督检查,并抄送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

1)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6.对经审批的重大辐射项目的信访进行处置。

(三)局执法大队

1.对本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双随机”检查,总体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落实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工作;

2.按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突击检查;

3.每季度对环评科移交的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年度评估报告逾期未交的及其它各类辐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的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同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6.加强对有整改内容单位的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污染防治科和局执法大队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8.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

9.对一般性辐射信访进行处置;

10.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1.每季度对环评科移交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2.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

3.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4..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5.负责环境监测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6.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各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详见《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工作内容

(一)贯彻“放、管、服”要求,做好“店小二”,进一步优化全区辐射安全管理领域营商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科学合理做好辐射安全管理、服务、指导,跨前一步为本区有关单位提供支持。对于部分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尤其是对于可能存在邻避风险的建设项目,探索实行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问题隐患的辅助机制,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降低风险、提升安全。持续深化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的优化,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电子证件化和“一网通办”工作。

(二)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加强本区辐射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理顺辐射安全执法监管体系,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许可证审批、转让审批、放射源备案、现场执法等方面能力,推进审批一体化工作与一网通办工作,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许可内容与实际情况符合性核查,提高许可审批文书与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减少差错率。加强辐射监管和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落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要求,强化辐射类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流程。

(四)加强辐射环境监测,持续提升辐射预警能力

按要求做好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辐射类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指导服务,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管理,根据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开展辐射类监测机构信用评价。

(五)以化解矛盾为重点,持续推进电磁辐射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各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沪环保辐﹝2018111号)要求中的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检查,督促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继续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化解邻避矛盾为重点工作,推进电磁环境知识普及,发挥好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化解风险。

(六)做好从业人员考核工作

在前两年上海市开展辐射从业人员(初级)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安排配合做好生态环境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上海市考点的相关工作,及时宣贯新政策新法规,督促本区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

 

附件:1. 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 2020年普陀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附件1

 

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2020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2020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就2020年本区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监管原则,全面做好对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设施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坚持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全覆盖和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双随机”原则,落实《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中关于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尽职要求,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电离、电磁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

(四)结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辐射执法职能调整,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做到过渡期工作不断不乱、平稳衔接。

(五)实施精细化的现场检查,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执法权威性。

(六)进一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细化核安全文化相关管理要求。

(七)加强与公安、应急、通管、无线电管理等辐射管理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执法检查,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二、工作内容

(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日常检查内容和频次

局执法大队负责区管单位(包括市发证的区管单位)的现场检查:

(1)含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2)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2020年的现场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20%,一个许可证周期内做到全覆盖。

(3)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比例不少于15%。对内部管理模糊、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加大突击检查频次。

(4)对历年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整改结果的复核。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场责令改正,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后一周内安排不少于1次的跟踪检查。2020年的整改跟踪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对历年和当年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5)在日常检查中,应将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表中予以体现。

2.属地化监管的检查内容和频次

1)对于部管单位,根据市辐射站的组织,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配合华东站、市辐射站进行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2)对于市管单位,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配合市辐射站开展检查,或独立安排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3.专项检查

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本区内Ⅳ类、Ⅴ类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启运前或交接等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

2)放射源移动探伤现场检查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放射源移动探伤使用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放射源移动使用同一次申请第一次作业原则上应安排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安排其他作业时间的抽查。

3)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牵头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检查工作。

4)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局执法大队要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过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4.监管检查信息维护及录入

1)加强现场移动执法建设,进一步做好移动执法信息维护及录入工作,按照《监管手册》规定在现场检查时做好对相关单位各类信息的核对维护,并将当次检查信息实时录入系统;确实无法实现移动执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信息录入,保证国家信息系统和上海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及时对接。

2)在现场检查时,应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国家库内各类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当场督促该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二)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继续落实日常检查的放射源清查要求

按照《监管手册》在对涉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落实放射源清查的要求,并重点核查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内进行过检修、维修、停用以及新增、变更的放射源设备。

对放射源台帐数量25枚(含)以下的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其中对医疗单位用于γ刀治疗的放射源只开展台帐核查。对放射源台帐数量25枚以上的单位,可对放射源进行随机抽查,并确保每4年至少完成一遍全面清查。其中,台帐数量25枚-100枚(含)的单位每次随机抽查至少25枚放射源;台帐数量100枚以上的单位每次随机抽查至少25%的放射源。上述抽查的放射源必须包含近期(两次抽查期间)进行过检修、维修、停用以及新增、变更的放射源。清查放射源时,原则上应当到达所有可到达放射源的现场,并拍摄照片,照片中应当包含放射源及其编码卡信息。所拍摄的照片应当上传至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对安全等原因而无法抵近的放射源,以台账或二次仪表数据进行核对。

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开展涉源单位的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2.持续做好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单位的监管

持续做好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单位的现场监管,加强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单位整改完成情况的跟踪检查。在对本辖区放射源移动探伤单位作业现场检查中,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现场作业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的所有探伤作业活动。鼓励探伤行业自治组织强化企业知法、敬法、守法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移动探伤行业管理规范,明确管理台帐、监测记录、出入库登记等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探伤设备定期检维修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减少事故风险,做好行业服务。

3.继续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中,应对法人库或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进行信息核对,确保信息一致。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但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要求被检查单位停止辐射相关活动并限期整改。

4.继续加强对无证单位的排摸

加强与卫生、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依托乡镇、街道力量,积极掌握有关信息,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无证单位的排摸力度,督促无证单位及时办证,纳入许可管理,做到全覆盖管理。对排摸出的闲置废旧放射源应及时上报市辐射站进行收贮。

5.继续加强对关停并转等涉源单位放射源的监管

继续加强存在关停并转情况的涉源单位的监管,采取告知承诺等多种方法,确保一旦发生企业关停并转情况能够立即将放射源按规定进行处置。严防放射源被盗、丢失和失控事故的发生。

6.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和对整改单位的后督查

要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和违规操作行为的零容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履职尽责,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做好对整改单位的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明确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要求。

(一)电离类建设项目

电离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按照市、区职责分工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前的技术核查开展。电离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其他的电离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建设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检查。

(二)电磁类建设项目

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调试期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检查;对备案类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现场检查,可结合监督性抽测等方式实施,重点处理好信访投诉问题。对违反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2020年的各项日常、专项检查工作,应于11中旬前完成。

(二)对当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单位按期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许可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2

 

2020年普陀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为做好本区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成果,现就2020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或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和有信访投诉的电磁类建设项目要求全覆盖,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二)对辖区内当年的备案类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开展全覆盖监督性监测,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三)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区依照辖区内当年基站的备案情况,对已建成的基站进行监督性抽测,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内(含1000个)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按照超出部分数量1%的比例抽测(至少1个);对存在信访矛盾的基站必须进行监督性监测。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的备案情况另行提供,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的备案情况由环评科提供。

(四)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五)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站配合指导。

二、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对该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性监测,编写监督性监测报告,按计划完成年度监测任务。

(三)资质认定项目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持证人员数量应满足辖区内监测工作的需要,不能符合要求的,年内要补齐。

(四)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区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五)配合完成体制改革后市、区两级辐射监测工作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