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相关解读 2019-01-02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一、背景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起施行。《条例》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源头控制,细化了各领域的防治措施,构建了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体系,是本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修订通过,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也于近几年先后修订,环评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密集修订,造成2014年出台的《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已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今年7月,全国人大开展《大气法》执法检查,要求在确保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增强地方大气立法的适应性。因此,为保持法制统一,需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保留原法规的框架结构和篇章不变,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要求

为落实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大气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对有关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包括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及许可证核发的主体、对象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本次修法作出相应修改:一是许可证的发放对象,落实对所有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要求。二是许可证的核发主体,由有关地方政府改为生态环境部门。三是在总量指标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等方面,对实施总量控制前已有排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删除原来对已有排污单位在核发方面的专门规定。

(二)增加高排放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的要求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秋冬季空气重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信部《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各地要针对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

本次修法中新增相应条款,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相关高排放行业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该项制度,还有三方面事项要说明:一是限定实施的行业、企业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重点行业特点,实施范围为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二是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计划调整,并不等同于停产、限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其他季节适当增加产量,在重污染易发高发季节适当减少生产负荷,或通过安排年度检修、维修、设备保养、设施改造等措施,实现秋冬季减排的要求。三是加强部门指导。明确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此予以指导。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区别于机动车而用于非道路上的相关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如推土机、打桩机、联合收割机、叉车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约10万台,与机动车数量相比不到3%,但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约10%。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本次修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制度:一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把生产和流通关口,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做到达标排放,增加“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二是实施高排放区域限制。为加强对在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理,《大气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目前,本市正在研究划定限制高排放机械使用的区域,对在用高排放机械,拟利用已发布的在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标准,分区域严格管控。为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次修改增加了实施高排放区域限制的条款,并设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识别标志制度。本次修改在信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领取识别标志并粘贴显示的细化要求,以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提升监管实效。

(四)优化机动车环境管理

依照《大气法》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机动车排放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委托制度。根据《大气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因此删除了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尾气检测的规定。二是取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根据《大气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已与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挂钩,因此删除“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内容,同时删除对注册超过十年的机动车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的规定,做到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三是强化制造、销售企业主体责任。删除销售有本市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须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料的规定,相关检验信息由企业自行公布;删除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的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制造、销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管力度。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落实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大气法》加大了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改过程中,对与《大气法》存在不一致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等,作对应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