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改善本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区级任务清单等两个清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318号)要求,本区将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新建和现有的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加工厂、烘焙房等产生油烟的单位。
2.商业广场、大型超市卖场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区域。
二、管理要求
1.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和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现有的油烟净化设施如不满足下列认定条件的,应更换为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认定条件为: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该设施经认证检测在80%、100%、120%风量时的净化效率分别≥90%;油烟排放浓度≤1mg/m3。
安装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安装在便于进行日常维护的位置。
2.在线监控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和使用油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将在线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接入区环保局的监控系统。
油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的名单,可在区环保局网站首页“公告公示”栏目查询。
3.油烟气排放
油烟气排放口应符合以下要求: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已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除异味设施的,其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已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但未安装除异味设施的,其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20米以上。
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禁止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4.维护保养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除异味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工作,并保留清洗、维护记录,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油烟气排放达标。
5.废水排放
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入市政污水管排放。
6.固定源噪声
风机、空调机组、制冷设备等运行时排放的噪声,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
7.达标排放
油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的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前,向区环保局提供具有油烟气监测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油烟气排放监测报告。
油烟气排放浓度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新,在修复或更新完成前须停止或减少油烟气的排放。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我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油烟气和异味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严肃查处油烟净化设施损坏、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无维修保养记录等各类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地址:北石路631号2号楼613室
联系人:秦家骏 邬弘
联系电话:52564588-7646、7626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