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操作细则

2020年02月2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据《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落实本区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实施主体

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减免范围

适用租金减免的房产为本市范围内实施主体自有的经营性用房。区属国企受托经营的其他区属国有房产参照执行

实施主体在本市以外的经营性房产由各区管企业董事会根据房屋所在地情况自行决定。

(四)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于已签约且尚处于免租期内的,免租期延长2个月。对于租赁合同3月底前到期的,且不再续租的,免除自2月1日起到合同期止的租金。续租房屋,视同连续租赁。

3.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区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4.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企业,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5.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6.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或不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的承租企业,实施主体应当终止、取消部分或全部取消租金减免优惠,直至追索已减免租金。

(五)办理流程

1.摸底

各区属国企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区管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区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签订租金减免的补充合同。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区管企业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六)规范管理

1.各区管国企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区管企业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2月20日前上报区国资委。

2.减免2月、3月租金必须从速尽快无条件落实,后续租金减免优惠举措可与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实施。

3.租金减免审核认定及标准实施应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并经外派财务总监联签。减免租金的补充合同须使用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的统一格式化合同。各区管企业要按月汇总租金减免实施情况,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中披露。

4.疫情期间,因减免租金触发重大财务事项和其他监管规定须报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暂授权各区管企业自行决策,事后及时备案。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5.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十二条措施》一致。中央、本市、本区进一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2.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区属企业,依申请在国资收益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

3.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4.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