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区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关于进一步推进区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区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区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普陀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法规〔2017〕4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区管企业实际,现就做好区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国企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要求

到2019年底,要普遍建立与国资管理机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区管企业的法治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和服务监督作用,促进区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1.规范选聘、管理企业外聘法律顾问

企业集团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招聘途径、选聘条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考量备选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和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外聘法律顾问每年末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两个月内应当向区管企业书面报告相关工作。企业应当对其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对于在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企业应当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及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并报告区国资委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管理、节约成本,各区管企业可根据自身企业规模和业务特点,在集团层面建立覆盖子企业、适应各类法务需求的备选律师库,区国资委汇总后供各区管企业参考。

2.积极推进企业内设法律顾问建设

鼓励各区管企业积极推进内设法律顾问建设,明确负责本企业法治建设的机构,配备与实际工作需求相适应的内设法律顾问或法务辅助人员,统一协调和处理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下属子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其中,在资产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历史问题较复杂的区管企业层面试点建立总法律顾问等岗位,可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进行兼任。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办法,将法律审核嵌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和法律审核工作流程。法律顾问和法务辅助人员需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在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经济合同、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好法律审核和监督服务作用。其中,在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发生诉讼、仲裁或可能引发的),预计会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律顾问应出具意见,形成专项报告,经由本企业负责人签发后,报区国资委。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要以企业发展为要求,深入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等各类专题普法教育宣传、培训活动,促进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和规范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日常运营和市场竞争中,依法合规,正确处理好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共同维护好区属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领导责任

各区管企业要进一步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把推进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当前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的本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推进计划,明确相关责任领导,积极推进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2.严格问责机制

各区管企业要认真做好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对于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长征镇、桃浦镇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