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长风公司受让国资公司名下的长风社区服务中心2号楼、5号楼和6号楼产权的批复

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长风社区服务中心2号楼、5号楼和6号楼的产权转让至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长风发展[2018]14号)已收悉。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存续分立的批复》(普府[2013]144号)、《关于区国资公司和长风公司分设的实施办法》(普国资委改革[2013]5号)、《关于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立决定》、区府办会议纪要《关于长风社区服务中心部分楼宇政府回购事宜》(2018-56)及《关于上海科技金融产业集聚区(原长风生态商务区)社区服务中心调整成本预结算方案的相关事宜》(2018-102)等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受让国资公司名下的长风社区服务中心2号楼、5号楼和6号楼(含5号楼、6号楼地下车库)产权,建筑面积60510.91平方米(其中5、6号楼地下建筑面积25496.59平方米)。

二、请你公司根据有关要求规范操作,受让价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回购价为基准,并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三、根据《普陀区国资委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国资委[2015]21号),该行为免于进场交易。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