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红棉路351弄137-144号物业租赁事宜的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红棉路351弄137-144号免于公开招租和租赁年限的请示》(普城投〔2018〕67号)文收悉。经研究,为支持区域社区事务办理,服务街道民生需求,原则同意你公司将红棉路351弄137-144号物业出租给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请你公司按照《普陀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不动产管理办法》(普国资委〔2017〕90号)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完善租赁合同,防范经营风险,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特此批复。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