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服务区域发展的实施意见》(普委〔2017〕105号)的精神,区国资委制订了《普陀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普陀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暂行)

 

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的加速,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较多的不动产转让、房屋征收、土地收储、股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为加强对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所收取的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务部令3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资金范围

(一)不动产处置资金

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在建工程,拥有房屋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和实际拥有的使用权房被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市场转让所获得处置收入。

企业代行管理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源等处置收入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股权转让资金

企业改制、股权转让、股权减资退出、企业工商注销等股权处置获得处置收入。

(三)股票、债券转让收入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购买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转让收入。

(四)其他重大资金

二、重大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户管理

企业对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在集团及下属企业设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重大资金管理专户。需设立专户的集团下属企业包括集团全资子公司,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区属国有控股企业,托管的国有全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团及下属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先由各自的专户收取,资金划入专户后一周内报区国资委备案。专户资金使用属于重大财务事项的,按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区国资委审批、备案、报告。集团下属企业收到重大资金后预提应税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流转税及所得税等税收后仍有结余资金的,净结余资金统一归集到集团专户管理使用。无论下属企业在集团产权链中的层级,下属企业将专户资金直接上交到集团专户,无需逐级上交。

对以前年度集团及下属企业发生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留存的结余资金,在设立专户后须将结余资金划入集团重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下属企业将涉及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结余资金上交到集团专户后,下属企业因购置不动产、企业主业发展等需使用相应资金的,向集团申请下拨使用。

(三)净结余资金留存专户

集团下属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实现的净收益,国有企业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将相关资金留存在集团专户,利润分配不足以实现全部资金归集的,通过往来款的形式留存在集团专户。对集团下属集体企业实现净收益,通过往来款将净结余资金留存在集团专户。

(四)资金闭环流转

重大资金进入母子公司专户后,即实现与企业其他资金隔离, 限定用途,需经规定程序使用,能最大程度地规避外部风险因素。重大资金只能在母子公司专户间划拨,直接用于允许列支范围,所有资金去向都能进行明晰跟踪,便于专项检查和审计,能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开展评价。

(五)规范账务处理

涉及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股票、债券转让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单独核算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收入支出情况。集团下属企业直接将资金上交到集团专户时,通过往来款或利润分配进行账务处理。

三、重大资金构成

(一)不动产转让收入

(二)不动产征收、土地收储补偿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6、各种政策奖励;
  7、其他补偿收入。

(三)股权转让收入

1、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收入;

2、国有(集体)股权转让收入;

3、国有(集体)股权参股股权减资退出获得对价补偿;

4、国有(集体)企业工商注销后剩余财产分配收入;

5、其他收入。

(四)股票、债券转让收入

(五)其他重大资金

四、重大资金用途

(一)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相对应的税费支出,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费用;

(二)搬迁费用支出。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三)资产处置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四)购置搬迁厂房、机器设备;

(五)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及归还银行借款;

(六)购买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资源性资产(主要是购建不动产,收购股权)

(七)支付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税费;

(八)支付账外不动产等账外资产入账税费;

 (九)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发展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一)用于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

(十二)其他经许可、允许的支出事项。

五、重大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对于不动产处置和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的使用,企业应明确主要用途和审批流程,年初要编制收支预算。要作为企业“三重一大”进行集体决策,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进行审议,外派财务总监应列席相应董事会会议。

专户资金使用属于重大财务事项的,按照《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分类分层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普国资委〔2016〕122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操作。

在涉及专户资金支付时,实行外派财务总监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签制度,在财务总监签署后送企业法定代表人审签后支付。

六、监督检查

(一)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各企业在发生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收支情形时,在资金使用时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各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或审计。要将本年度发生的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收支形成专项报告报区国资委。

(三)区国资委视工作需要可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将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四)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外派财务总监要加强对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并纳入年度工作报告。

(五)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企业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不动产处置、股权转让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六)对存在改变重大专项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企业对于各类审计中涉及的专户资金使用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于收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上报区国资委。对于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专户资金使用规定,并因此造成国资(集资)损失的,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七)区国资委将对企业专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发生不履行或违反专户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区国资委、企业按照《普陀区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普国资委〔2013〕52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

七、附则

(一)委托监管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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