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直接监管企业:

《普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普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租赁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服务区域发展的实施意见》(普委〔2017〕105号)和《普陀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不动产管理办法》(普国资委〔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国资系统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租赁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对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或负责经营管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产租赁行为,受区政府委托的公物仓房产租赁行为。

第三条 国有不动产公开招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征集意向承租人,并根据联交所产权交易规则确定承租人和租金价格。

第四条 国有不动产公开招租工作由招租企业委托联交所统一组织办理,交易流程按照联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属国有不动产由区属国有企业产权单位或实际持有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自主经营,不动产租赁收益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管理,规范使用租金收入。

第二章 进场条件

第六条 应当进场招租的国有不动产条件:

(一)权属清晰的产权房;

(二)实际持有的合法使用权房;

(三)其他适合进场招租的国有不动产。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收益的保值增值,积极鼓励各类不动产进场公开招租或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资源。

外省市及境外的不动产租赁暂不纳入公开进场招租范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国资委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国有不动产免于公开招租事项、租赁收入专项预算管理等工作。对联交所每半年度报送的交易情况表和交易情况分析报告进行分析,并对相关企业的公开招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产权单位为国有不动产租赁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拟租赁国有不动产的报批、招租方案拟定、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及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规范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联交所为国有不动产公开招租工作的组织单位,具体负责指导进场招租的前期沟通、方案设计、整合交易配套服务资源、组织交易、出具交易凭证,协助产权单位开展公开招租后的租赁管理和对承租户进行后评价等工作,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联交所根据产权单位上报给区国资委的租赁资产清单,对租赁资产的权属状况等进行审核后作一次性备案。产权单位新增不动产的,在首次公开招租前,产权单位应按本条要求及时将不动产相关权属材料报联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在不动产原租赁合同到期前3-6个月内确定招租意向并与联交所对接,共同制定招租方案。其中,原租赁合同是按照本办法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签订的,租金挂牌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平均年租金价格;首次招租或招租前租金价格未按照本办法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的不动产,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确定租金挂牌底价的定价区间,再由产权单位结合评估价格和市场情况,与联交所协商拟定租金挂牌底价;若租金挂牌底价低于租金评估价格区间的,须经区国资委批准。招租方案须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策同意。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凭区国资委批准的申报审批表及联交所要求的不动产招租公告申请材料,通过联交所发布国有不动产公开招租公告。

第十三条 国有不动产公开招租公告应通过联交所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公告应如实反应招租方案的主要内容,公告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租赁不动产的现状、基本信息及周边环境;

(二)招租方式;

(三)租赁期限;

(四)招租底价;

(五)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幅度;

(六)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七)租赁不动产的承租条件、经营业态限制、产业及税收要求、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设置等;

(八)公示的起讫日期;

(九)不动产交付时间及方式;

(十)其他需要特别约定或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经挂牌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具体按联交所交易规则及要求实施,原则上以网上公开竞价为主。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的,则由该意向承租人按不低于挂牌价报价后成为承租人;经挂牌后无意向承租人的:(1)延长招租公告发布期限,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2)变更招租公告内容,包括调整承租人资质条件、承租条件或租金挂牌价后再次挂牌。

第十五条 意向承租人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受让文件,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为不动产租赁的部分押金。

第十六条 挂牌结束后,若招租公告要求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确认的,由联交所会同产权单位对意向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产权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报联交所,若联交所与产权单位对意向承租人资格无法达成一致的,经区国资委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 不动产进场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产权单位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优先承租权,并明确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的原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有续租意向的,经产权单位认可后,可向联交所登记承租意向,参与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八条 产权单位应在承租人和租赁价格确定后,填写《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进场招租结果备案表》,将招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产权单位负责人,产权单位负责人审阅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不动产交接手续。租赁合同应如实反应招租公告中的各项要求。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国资产权地理信息系统内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出于区域整体发展需要,产权单位自用、近期拟销售处置、纳入旧改征收、用于街道民生需求、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等特殊情形不宜公开招租的,产权单位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策同意后,填写《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免于公开招租审批表》,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不公开招租。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承租人的,须由产权单位决策报区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对超出租赁期限的,按照《普陀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不动产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方可招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国有不动产租赁诚信信息采集登记制度,由联交所负责建立承租人信息库,产权单位负责在每个租赁项目合同期满后,填写《国有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评价承租人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参与其它项目交易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本表应在租赁项目合同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递交联交所。凡有违规经营、恶意拖欠租金等不良行为的意向承租人,产权单位取消其意向承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制定不动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完善与国资产权地理信息系统及与联交所交易系统的对接,健全不动产租赁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对擅自转租、转变经营业态、损害房屋结构、欠费及违法违规经营的承租人,应及时采取整顿、恢复、中止租赁等措施,保证国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不动产租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租赁,场外交易、违规操作、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截留、挪用、坐支国有不动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普陀区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普国资委〔2013〕52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性不动产租赁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通过执行情况的反馈,纳入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框架内,产权单位应会同联交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租赁资产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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