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环集团公务用车更新的批复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环集团关于车辆更新的请示》(沪中环〔2018〕41号)文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处置沪GL0082帕萨特、沪H63803帕萨特和沪GT9935奥迪等三辆小轿车,并按照《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普陀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普委办【2016】52号)和《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国资党委〔2013〕64号)规定的相关标准,购置一辆小轿车作为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一辆小轿车、一辆7座商务车作为企业一般公务用车。请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好车辆评估、处置、更新等相关手续,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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