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SY002442021020190003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4-19 19:20:26
发文字号:
普国资委〔2019〕3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章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我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国资国企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随着我区国资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区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我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高度重视。在征求区司法局和各区管企业的基础上,去年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区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普国资委〔2018〕152号),并下发至各区管企业。从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内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风险防范、法制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
关于您建议中提到的推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我委已提出在资产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历史问题较复杂的区管企业层面试点建立总法律顾问等岗位,可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进行兼任,目前正在稳妥推进。下一步,区司法局将探索建立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我委将积极依托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上的优势,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指导各区管企业做好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我委要求各区管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办法,将法律审核嵌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和法律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在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经济合同、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好法律审核和监督服务作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国资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继续多提宝贵建议。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