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请示》(西部发字〔2016〕66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下属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并后新公司使用“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称,“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予以注销。请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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