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批复
索引号:
SY002442021020170010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12-07
发文字号:
普国资委〔2017〕10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请示》(西部发字〔2016〕66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下属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并后新公司使用“上海市普陀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称,“上海精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予以注销。请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