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快乐集团公务用车购置的批复
索引号:
SY002442021020170009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11-03
发文字号:
普国资委〔2017〕9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3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快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辆购买的请示》(快乐集经〔2017〕57号)和《关于车辆更新的请示》(快乐集经〔2017〕58号)文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照《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普陀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普委办【2016】52号)规定的相关标准,分别购置一辆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一辆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公务用车。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国资党委〔2013〕64号)文件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