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收支实施专项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区直接监管企业:

    为规范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收支预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收入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服务区域发展的实施意见》(普委[2017]105号)的要求,结合直接监管企业的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不动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不动产是区直接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拥有权证的土地、在建工程、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实施管理使用的其他房产,不包括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存货房地产,但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的房产或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预算编制和调整

区直接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不动产租赁收支专项预算作为企业财务预算的一部分,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安排进度进行单独、汇总编制和调整。

三、预算收入

企业要切实加强不动产的租赁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收入要严格按合同做到应收尽收;不动产租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全部公开进场竞租,租金以进场竞租结果为准;直接监管企业应建立租金指导价格制度,定期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段周边市场价格确定不动产租金的指导价格,对于不进场竞租的不动产租赁实际签约租金不得低于指导价格。

不动产租赁收入年度预算误差率原则上要控制在5%之内。

直接监管企业探索实施不动产租赁收入资金集中管理。

四、预算支出

不动产的租赁收入可用于:不动产经营成本,如人工费用、税金、租金、折旧、修理费、其他(经认定的必须支出);

各级下属企业的相关预算支出,根据工作进度申请用款,由直接监管企业按月拨付。   

五、监督检查

(一)各直接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下属企业不动产租赁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二)对发生未按要求将专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情形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对于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定,并因此造成国资(集资)损失的,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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