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直接监管企业:

为规范资金运作,强化风险控制,提高集团整体资金管控能力,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管控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7]361号)的等文件要求,结合区国资委年度重点工作的安排,经研究决定,现就在直接监管企业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资金集中管理的工作目标、原则

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直接监管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只有建立良好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才能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三个目标:

1.资金归集。在满足下属企业(包括托管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基础上,将沉淀在下属企业(包括托管企业)闲置资金集中到集团统筹管理使用,增强集团内部融资能力,适当降低集团融资成本;

2.限额管理。根据下属企业(包括托管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下属企业(包括托管企业)资金支付制定限额,对下属企业(包括托管企业)超过限额的资金支出,由集团审批后支付。

3.动态监控。对所属企业(包括托管企业)资金收支情况、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等实施实时动态的监控;

直接监管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具体为以下几个工作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直接监管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2.安全流动性原则。直接监管企业应保持集团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营运。

3.成本效益性原则。直接监管企业应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直接监管企业要加大对资金风险的管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现金意识,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探索和创新集团资金管理的有效模式

直接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做到资金聚而不死、分而不散、高效有序、动态平衡。

区国资委鼓励直接监管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有效模式。在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或资金管理体系完善过程中,直接监管企业可以先从资金管理集中入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账户开户要求、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信息平台。

(一)统一账户管理要求。各直接监管企业应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一次账户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区国资委。各直接监管企业应在账户清理的基础上,统一银行账户管理,选择合适的合作银行,构建合理的账户体系,严格管理下属企业账户的开立、注销和变更;对于开立合作银行以外银行账户,应做到“事出有因,事结账销”。

(二)统一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直接监管企业应在现有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进一步统一完善集团资金内控流程和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资金预算管理、信贷、核算、稽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

(三)统一筹资安排。各直接监管企业应逐步统一融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资源。统筹融资渠道,统一授信管理,注重资信评级管理,管控融资风险和或有事项。要做好集团年度融资预算,统一集团内部审批程序,按计划开展融资业务;要加强对企业担保、抵押、诉讼等或有事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新增对外担保,防范或有风险。

(四)统一支付流程。各直接监管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细化分解,加强滚动资金预算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平衡资金余缺;要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使用资金;对未列入预算或改变预算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如必须实施,应补报有关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资金结算业务流程,明确资金结算、票据结算、存贷结算等业务的管理范围、工作流程、审批权限,规范资金运作。

(五)统一信息平台。按照“制度+科技”的要求,各直接监管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快建立集团资金管理信息化,涵盖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并与全面预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系统配合,实现对资金全范围、全流程的监督与控制,为资金集中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及时准确反映资金的运行状况和风险。

在“五统一”基础上,直接监管企业探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如采用内部结算中心、现金池或财务公司等方式。   

三、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步骤

(一)直接监管企业制订推进方案(2018年底前)

2018年12月31日前,各直接监管企业根据各自工作的具体情况,统一安排,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订适合(集团)公司资金管控工作的推进方案并报区国资委,方案内容应包括:工作目标、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推进责任人和任务、合作银行及合作银行选择标准、各阶段工作重点及推进的范围和时间进度、制度建设计划等。

(二)实施阶段

2019年1月1日,各直接监管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建立适合(集团)公司需求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并实施资金归集模式及系统;

2、建立资金集中管理规章制度、报表体系和报告制度;

3、健全组织体系。一是常设的集团资金结算及管理人员及机构;二是明确相关流程;三是确定风险控制关键节点,并组织实施。

4、和现有财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的结合等。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9年8月-9月)

1、各直接监管企业开展自我评价工作,总结经验,寻找短板。

在2019年上半年资金集中管理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各直接监管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在制度保障、组织体系、流程(特别是风险控制和关键节点)、信息系统和管控协同五个方面开展自我评价,寻找短板,力求巩固提升。

2、总结经验和不足,并上报总结报告(2019年9月)

各直接监管企业总结经验和不足,并向区国资委上报本(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报告。

(四)评价阶段(2019年10月)

2019年10月,区国资委将对各直接监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直接监管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评价内容和指标包括:1、管理层对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的总体评价;2、制度建设及风险控制评价;3、资金归集率;4、整体资金效益提升率(含存贷比率降低)等。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直接监管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直接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组建工作班子,积极推进,通过培训、轮训、讲座、调研等形式,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宣传、提升全员对资金集中管理的认识,掌握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和规则,为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推进做好各项准备。

(二)各直接监管企业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安全性原则。各直接监管企业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根据企业自身定位和具体实际,明确资金集中管理目标,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益。二是全覆盖原则。各直接监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企业原则上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内。三是统一性原则。各直接监管企业要在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账户管理、融资管理、收付管理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在实施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流程及标准的统一(“五统一”原则)。

(三)各直接监管企业应突出资金集中管理的工作重点,抓住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各个重要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建章立制、风险控制、资金归集及使用、资金效益提升(含存贷比率降低等),以及和现有信息系统结合等节点,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同时做到目标衔接、目标细化和目标量化;执行过程要实时评估,并不断纠正,执行效果要事后评价。

资金集中管理是提升企业集团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直接监管企业应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发挥重要作用。区国资委将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各直接监管企业将下属企业(托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纳入对下属企业(托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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