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各直接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按照《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机场分局应于2018年年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开展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根据前一阶段各项工作准备情况,决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国资委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二、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三、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为交易目的等持有股权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区属一级集团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单位予以确认。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企业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确认文件。

四、实施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后,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划转批复。不纳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本通知由普陀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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