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普)征地补告〔2022〕第3号)

2022年10月2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普预征地告〔2022〕第5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普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拟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  64182.3平方米、未利用地904.6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65086.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土资综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9.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土资综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桃浦镇真建村

65086.9

9099148.62

0

0

0

0

9099148.62


合计

65086.9

9099148.62

0

0

0

0

9099148.62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11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渡河路1718号A区7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普陀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祎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A区7楼

联系电话:52564588*8785 监督电话:52564588*750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