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等四个制度性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局长室同意,局办公室对本局原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费报销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经费报销管理制度》和《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核算完整、管理规范、使用合理、责任明确及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科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及日常管理等。办公室应当指定一名德才兼备、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帐范围和分类口径,负责实物帐、单据、卡片的建立、填写和登记,使用统一的资产管理软件,编制有关资产报表,做好资产的验收、分配、清查、报废等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领用的财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关于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原则。

1、列入国有资产科目的各类设备,如:办公家具、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等,原则上由设备所在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需落实到人,由直接使用人负责保管。

2、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保管,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如因工作所需,按照本局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使用和保管公务车辆,不得挪为他用。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定义。

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①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②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原则上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其它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以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

1、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入帐。

2、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3、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

6、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若国家另有规定实行折旧的,从其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预算与采购原则。

1、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应编入年初部门预算。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且有义务切实做好设备购置的预算,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相关设备,原则上必须做到先预算、后采购。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机关各科室在固定资产申购时,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如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室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3、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须申购未编入年初预算的固定资产时,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增加预算调整,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采购。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立账与账物核对。

1、机关各科室所需的各类固定资产购进后,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公室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建立资产实物帐,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价值帐,二者一致,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2、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对局固定资产每年年终盘点一次。清点结果必须进行账物核对、账账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本局领导班子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制。

1、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科长(队长、所长、主任)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收发登记和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并经常检查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重要设备不得私自携带出办公场所,造成遗失及涉密资料泄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交接。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含退休),其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所在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督办、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并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人事监察科负责追究其赔偿责任。未经办公室出具移交证明的,人事监察科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关于固定资产的配置。固定资产的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固定资产的配置及使用参照《普陀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的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申请,经局长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出租收入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上交区财政局“收支两条线”专户。

第十七条:关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及维护。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维护;房屋、大型设备需要大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局长室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定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固定资产出售、置换等,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及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时,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审批权限遵循区财政局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依据。区财政局对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帐目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③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④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⑤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⑥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明细表》。⑦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盈参照固定资产的处置办法办理。

六、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出报告。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区财政局和本局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办公室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八条: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因公出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损失;未经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所有损失,同时,本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制度为准。局系统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务法规、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局机关办公经费均在区记账中心核算;各事业单位在局本部核算,不另行成立财务部门,不设专门财务人员。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长授权除外)。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由人员福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构成。

第四条:按照普陀区部门预算要求,机关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局办公室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五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租赁、设备购置、房屋大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等预算费用,由办公室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统一编报。

第六条:专题规划、课题研究或者装修、建设项目等专项经费预算,由有关业务科室提供项目依据和初步预算,并编写详细的申报理由及所产生的绩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办公室进行统一汇总编报。

第七条: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安排开支。如果年中确需开支的项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机关各科室及各事业单位负责人需对预算编制工作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预算工作。

第八条:重大专项经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确定。

第九条:办公室编制出年度预算草案后,由分管局长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上报。

三、 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指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等途径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应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全额入账。

四、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市区财政部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其中专项经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报销审批严格遵照“一支笔”的集中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未经局长(或经局长授权人)审批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原始单据的管理: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需高度重视原始单据的管理,及时报销各项费用,如果遗失原始单据,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原则上,支出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当事先书面请示,由财务负责人审核,交局长室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费报销时,先由经办人严格据实填写报销单并签字后,由科室负责人复核,然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局长室批准。费用报销时,需事先审批的,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主管领导签字。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通过银行转帐预支款项时,应附有单位领导同意支付的转帐审批单。

第十六条:发票管理。报销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⑤经办人员签章;⑥单位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⑦购买物品(实物)的原始凭证还须有验收人签字及物品明细清单。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

第十七条: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由领款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销有关费用。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加强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经费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上级下达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使用,需由下属事业单位完成的专项业务,应及时拨付专项经费。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凭证的粘贴。报帐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区记账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机关费用的报销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报销参照上述要求。各种凭证的粘贴要与《报销单》上沿及左沿对齐,并均匀粘贴在《报销单》的背面。

第二十一条:报帐员要及时登记局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向财务负责人和局长室汇报,便于领导掌握本单位经费使用状况,监督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五、暂借款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局长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较大的,需事先通知财务部门。公务结束后7天内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二十三条:建立支票领用审批制度,物品采购等需事先领用支票的,需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经局长室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一般情况下,不得领用空白支票,确实需要的,应该按照匡定支票金额上限、落实对方单位名称时才可领用,并严格进行登记,隔日需把支票事宜办妥核销。

六、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款票据应指定专人管理,领用时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牵制制度,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出纳在收到款项时,都应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票据的填写,应严格按规定的要求书写,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及登记等各项制度。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购进的资产要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重大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单位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关、事业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其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经办公室出具移交证明的,人事监察室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人员调出本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或者退休的,必须向局办公室移交个人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人事监察室不予办理退工或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由使用人在原价基础上扣除一定折旧后予以赔偿,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可处以相应的处罚。

八、财务审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局机关经费支出由区会计记账中心进行核算,必须遵守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局财务人员对局机关费用做报账前的先期审核,然后交局长审批。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都要通过记账中心审核, 核算中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监督,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帐单据,核算中心会计人员有权给予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不予报帐核算等。

第三十二条:局财务人员对局本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审核和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局内部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结算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可以要求补齐、纠正或者退回。

第三十三条:局机关成立纪检审计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长任组长,负责部门财务管理的内审稽核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下属事业单位,其财务收支均应接受局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局纪检、财务部门除加强日常监管外,可定期对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同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九、对国有企业的委托监管

第三十四条:成立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监管小组”),由分管财务的局长任组长,负责纪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纪检干部出任组员。

第三十五条:监管小组对环宇公司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保证环宇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推动环宇公司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将环宇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人事任免纳入本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具体监管制度由监管小组另行制定。

十、财务档案管理。

(一)档案归档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八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办公室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信息中心保管,档案信息中心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移交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档案保管。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原则上,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三)档案销毁。

第四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一般可以继续保管,但也可以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四)会计人员变动时,会计档案的移交。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变动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未立卷的档案,就列明详细书面资料,编制移交清册。

第四十二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制度为准。局系统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经费报销管理制度

一、经费报销审批原则

第一条:经费报销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及局下属各事业单位的所有支出均需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经局长授权除外。一般报销流程如下:经办人—科室(队、所、中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

二、各类经费的报销管理

第二条:办公费用报销。原则上日常所需办公用品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确实无法领取的,由各科室(队、所、中心)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局长室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列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或者金额500元以上,均需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购买商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般需由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条:会议费报销。局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各事业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事先编制预算、填制会议审批表,局办公室根据会议性质进行审核后提交局长审批。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附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费用清单和会务费发票。报销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费时,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审批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报销:每次经办人必须事先办理《业务接待费用审批单》,清楚填写接待事由、级别、人数、标准、经办人等,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列支。经办人员要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招待所需烟酒在招待标准之内),符合标准的才能列支,超过标准的须报局长同意后方能列支。

第五条: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报销:先向局长室申请,批准后填写“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召开相关会议的需附上相关会议签到单。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费用报销。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费用报销需经过事前批准。经批准的,可凭毕、结业证书或成绩合格单报销。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种短期业务培训的,应由科室负责人提出,人事科审核后,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业务培训费报销时应同时附上相关的培训通知等资料;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时应同时附上事前审批表、毕(结)业证书等资料,报销比例由局人事科另行规定。重大教育培训计划需经过局“三重一大”程序决定。

第七条:车辆费用报销。局机关公务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平时用车需事先申请,并填制用车申请单,财务部门根据用车申请单给予报销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机动车维修严格执行区政府的定点维修规定,并事先编制“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机动车保险按区财政局要求统一投保。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赴国内出差,严格执行事先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相关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在审批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等;由市、区组织集中出行,统一收费的,凭组织机构的出差通知及收款收据报销。

第九条:出国费用报销。出国费用报销须同时附上出国批件、组团单位开具的有关原始票据。

第十条:维修(维护)费报销。所有维修(维护)项目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重大维修工程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印刷费报销。严格控制单位印刷费用,单位资料印刷由局办公室负责,实行事先申请,由局长室讨论确定。一般应当向至少三家印刷单位询价后确定印刷单位。

第十二条:疗休养费报销。由局工会提出疗休养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赴外地疗休养的,必须与专业机构签订合同,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福利费(慰问费)。独生子女入托费,按有关规定凭发票(财政收据)由局办公室核定后,报局长审批。局机关事业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由局办公室、局工会协同干部(职工)所在科室人员一同探望,费用及慰问品合计一般不超过1000元;慰问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费用及慰问品合计一般不超过500元。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费。干部(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生育,由局负责妇女工作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局工会协同干部(职工)所在科室人员一同探望,费用及慰问品合计一般不超过1000元;对于积极参加义务献血、骨髓捐赠的,适当增加慰问金。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原则上,在区财政预算范围内列支,且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需先申请后采购,重大固定资产采购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销时,必须凭采购申请、原始发票、验收单、合同等有效凭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交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其他费用。其他所需支出,必须经局长室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制度为准。局系统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一条:车辆沪D56078、沪D19906、沪BT4214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条:建立车辆使用申请、登记制度,建立行驶里程、用油(实行一车一卡的公务加油卡制度)、维修、保养等各项台账。

第三条:车辆沪D56078、沪D19906、沪BT4214在非工作时间实行定点停放制度,防止车辆发生失窃、损坏。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驾驶车辆沪D56078、沪D19906、沪BT4214上下班。因工作需要当天用车无法回机关停车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在指定地点停车。

第四条:驾驶人员因个人疏忽造成车辆损坏,或车内物品(包括车辆使用手册、车辆保险凭证、工具、轮胎等)遗失或被窃,均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擅自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失窃等,对违章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并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 车辆使用

第六条:科室人员外出办事(或开会),原则上不派车,如需派车,由科室负责人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安排派车。

第七条:凡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执行领导交办的紧急任务、送取重要文件、解取大额款项或采购大件物品需要用车的,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予调度安排派车。

第八条:局组织的在本市的集体活动,若需要用车的,由活动组织者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九条:各部门赴上海周边省市考察、学习,需要用车时,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经局长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驾驶。

第十条:严格控制车辆外借,车辆外借须向办公室申请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驾驶车辆。

三、车辆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执法车用油、维修,保险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车辆经费单车核算,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正常的车辆保养由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组织实施。非特殊性维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维修项目,报局长批准实施。如遇紧急维修,应边维修,边报告。

第十三条:车辆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制度为准。局系统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使用车辆登记单

2、每日用车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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