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定普陀体育中心击剑馆改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

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

你单位填报的(2012111523786)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第1次送审)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该建设工程已经我局以(沪普规土许设〔2012〕第9号)通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决定。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普陀区发改委批准(编号:普发改社(2012)18号),设计方案经审核,发给沪普方(2012)DA31010720124980号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

二、建设项目名称:普陀体育中心击剑馆改建。

三、建设项目位置:普陀区西乡路228号,东至志丹公寓,南至甘泉公园,西至西乡路,北至沪太路。

四、规划用地性质:体育用地。

五、可建用地面积:1057.97平方米。

六、总计容面积:728.2 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面积:728.2 平方米。

七、规划管理要求:

1、建筑面宽控制要求:不超过建筑原面宽;

2、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超过建筑原高度;

3、建筑退界控制:与原建筑保持一致;

4、其他设计要求:

(1)应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确保改建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借助本次改建,综合整治击剑馆周边环境,确保消防、建筑安全。

(3)本次改建,新增建筑面积728.2平方米。

同意进入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本设计方案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逾期未向我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送下一轮设计方案),又未申请延期的,本设计方案决定即行失效。需延续本设计方案决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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