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用地集中出让相关问题解答(3)

2021-05-27 13∶05 来源: 普陀规划资源

关于住宅用地集中出让相关问题解答

(其他)

1.投资决策主体与申请人、投资决策主体与相应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和穿透层级有何要求?若申请人本人为投资决策主体,那么“经济实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可否由申请人上级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其它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业绩提供方?

答: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投资决策主体与提供相应业绩的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层级可以是多层级的,具体业绩提供方的要求请查看出让须知附件1第四条评标办法第(二)款计分办法。

若申请人本人为投资决策主体的,申请人本人及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可作为申请人的业绩提供方,申请人的上级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其它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可作为申请人的业绩提供方。

 

2.自有资金的封存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同一笔自有资金来源可否用来申请同批次公告中的不同地块?如果发现来源相同会如何处理?

答: 自有资金的最晚封存时间具体以各地块出让须知所附监管协议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最终出让方式为挂牌出让的,未竞得人可在交易会当天凭《未竞得通知书》解封;竞得人在付完土地款50%以上可解封;最终出让方式为有竞价招标方式出让的,非中标候选人可在投标当天凭《未中标通知书》解封;中标候选人但未中标的在定标会当天凭《未中标通知书》解封;中标人在付完土地款50%以上可解封。

同一笔自有资金来源不可以申请同批次公告中的不同地块。竞买人参与多幅涉住地块交易的,每幅地块应准备相应的自有资金。

若专业机构核减后的申请人自有资金金额低于地块起始价或申请人的最高报价的,申请人将被视为提交虚假材料,应按出让须知违约及处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现场竞价的地点、形式和时序安排。

答:根据住宅用地两集中出让管理要求,市场将连续安排交易活动,具体详见各地块“出让须知”及“确认出让方式的通知”。竞买人/投标人须至土地交易市场,参与现场交易活动或投开评活动。举牌竞价及一次书面报价均使用电子辅助竞价系统,系统不接受相同报价。

 

4.此批次上市的商品住宅地块中是否还有地块有自持15%租赁住宅的规划要求?

答:地块的规划建设要求和出让条件由出让人明确。请详见各地块出让文件所附出让预合同。

 

5.未参与A地块出让活动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交易结束后,以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该地块的合作开发建设?有什么限制?

答:地块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地块的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地块的开发建设,在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转移给本地块其他申请人或其关联方。

地块的未竞得人在受让人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未竞得人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获取受让人(及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6、政策限制竞得人与未竞得地块参与人之间交易,如竞得后至交付期间,因特殊原因发生确需交易的情况,是否有明确限制?

答: 地块的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地块的开发建设,在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转移给本地块其他申请人或其关联方。

地块的未竞得人在受让人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未竞得人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获取受让人(及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以上内容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海土地市场网、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公布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为准。)

微信截图_20210524150056_000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