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号的要求,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合理性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制审核事项和具体情形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
2 | 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处罚决定。 | |
3 | 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取消测绘资格,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 |
4 | 我局职能范围内其它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 |
5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
6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7 |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 |
8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
9 | 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
10 | 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案件承办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以上所称较大数额,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四条,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二、职能分工
1、法规和业务监督科。以局机关为行政执法主体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法规和业务监督科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2、本局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执法部门对法规和业务监督科提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程序报请本局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局“三重一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3、案件承办机构。对于符合法制审核事项和具体情形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法规和业务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
三、工作程序
(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转单》(附件),与案卷一并提交法规和业务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规和业务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4、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5、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6、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7、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三)法规和业务监督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四)局法规和业务监督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实施的意见;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3、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5、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6、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五)法规和业务监督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六)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规和业务监督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案件承办机构对局法规和业务监督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本局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局“三重一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转单
附件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转单
编号:2020审( )号
案件编号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其它 | |
案件承办机构 | 相对人 | ||
基本情况 | 略(详见附页) | ||
案件承办机构意见 | |||
法规和业务监督科受理意见 | |||
法制审核结论 |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1、及时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流程、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y以及救济渠道和执法人员执法证等信息,录入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法规科)
2、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各案件承办机构)
3、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办公室)
上述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更新、更正或撤销工作。
二、关于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局各有关科室、执法大队应按照“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执法用语,采用或及时制定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案件承办机构)
2、行政强制的实施、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等情形,行政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于容易引发争议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可视情进行音像记录。(各案件承办机构)
3、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计划,明确相关装备配备需求。(各案件承办机构)
4、根据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计划,提供执法装备、场所等后勤保障。(办公室)
5、建立健全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制度、归档管理制度和调阅监督制度。(各案件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