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规划资源〔2020〕40号                                                           签发人:彭波

关于印发《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623

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普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本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称本局)在履行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本局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构)。本局党政领导班子、机关各单位和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局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机关各单位和各事业单位主要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本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波担任组长,副局长周志清、郑荣全、林哲和四级调研员丁虹担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的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指导、监督、审查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具体承办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履行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本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局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区政府要求,以书面材料的形式,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1、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2、本局相关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区政府要求,以书面材料的形式,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报送本局办公室。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3、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首先由本局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其次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政府信息涉及的业务范畴和实际内容指定办公室、人事监察科、法规和业务监督科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报组长或分管政府信息涉及的业务的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应当与区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1、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2、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4、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本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本局在公开前应当由经办单位和发文单位进行两次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1除本局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原则上不予公开。

2、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2、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3、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局应当依照区政府相关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确定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之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①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期限。

1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本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涉及相关费用的处理。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在本局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本局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考核)。区人民政府对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监督)

1、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由局法规和业务监督科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局法规和业务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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