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天安阳光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索引号:
SY00244246X020180017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11-15
发文字号:
沪普规土许建〔2018〕8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凯旋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受理号:20181107209545)《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核发天安阳光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FA3101072018783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