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长风地区1号地块(国浩长风城二期东地块项目地下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上海新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长风地区1号地块(国浩长风城二期东地块项目地下部分)(受理号:20210722246169) 《上海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 图纸、资料收悉。

经审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准予核发长风地区1号地块(国浩长风城二期东地块项目地下部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沪普建(2021)FA310107202100760)。

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 应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未经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 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将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一次委托、 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前, 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工作, 并在规划资源审批系统上进行确认。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以及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提交的测绘成果数据应符合“多测合一”成果标准。

项目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在线归集城建档案资料;项目竣工后,应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验收时未全面完成档案归集或报送的,应在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出具《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承诺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档案报送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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