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平利路4、18、34号商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20190807215631《上海市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现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同意核定平利路4、18、34号商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普设(2019)CA31010720195865),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 建设项目名称:平利路4、18、34号商场改建工程
二、 建设用地位置:东至志丹路、南至平利路38弄小区、西至普陀体育中心、北至平利路
三、 用地规划性质: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 建设工程性质: 商业建筑改建工程
五、 建设用地面积:4770.6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六、 建设规模:改建工程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七、 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1、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增加现状建筑高度
2、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3、 该项目实施改造后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已取得产证核定建筑面积,且不改变产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
4、 该改建工程可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签章专用位置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