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长寿社区A5-4商务办公地块 (32坊部分地块东块)出让规划设计要求的复函
索引号:
PC5300000-2009-05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1-11-12
发文字号:
普规土规〔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12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普陀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
你办《关于32坊部分东块地块核提规划情况的函》及有关图纸收悉。根据地区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长寿社区A5-4商务办公地块(32坊部分地块东块)出让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如下:
地块位置:常德路以南、澳门路以西(具体范围见附图)。
规划用地性质:商务办公用地(C8)。
规划用地面积:约5140平方米,另有规划备用地约50平方米 (以实测为准)。
规划建筑性质:商务办公用房。
规划建筑规模:保留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21987平方米(含地下建筑)。
规划管理要求:
1、保留房地普字(2009)第031827号房地产权证中9层和20层建筑。
2、保留建筑高度、退界、间距、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基地标高等规划要求以原相关审批为准。
3、基地主要出入口需借用相邻地块通道,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到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绿化、民防、地名、市政及公建配套等管理部门要求的,请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本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规划设计要求即行失效。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应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并通知土地受让方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向我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特此函复。
附: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图一份。
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