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沪规划资源规〔202110

2021-12-01 市规划资源局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111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130日。《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划资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1129

  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指本市具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执法部门)依职权对法定处罚事项进行裁量时,依据的量罚标准及其适用规则。

  第三条  土地执法部门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本办法及附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予以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基准表》确定相应的量罚标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第七条 土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伪造、篡改违法行为证据,虚假陈述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破坏优质耕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遇有《基准表》未规定的违法情形,足以影响裁量基准适用的;

  (二)对未列入《基准表》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裁量的;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九条 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土地执法部门遵守本办法及《基准表》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

  附件:1.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

  2.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二)

  3.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

  4.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四)

  5.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五)

  6.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

  7.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七)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1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部管储备地块

  工业仓储等经营性项目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5

  900-1000/平方米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5

  800-900/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5

  650-750/平方米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5

  550-650/平方米

  占用规划确定的市管储备地块

  工业仓储等经营性项目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800-900/平方米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700-800/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500-600/平方米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400-500/平方米

  占用其他一般耕地的

  工业仓储等经营性项目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700-800/平方米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600-700/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400-500/平方米

  非法占耕地总面积<10

  300-400/平方米

  占用其他农用地

  工业仓储等经营性项目

  450-550/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200-300/平方米

  占用未利用地

  工业仓储等经营性项目

  350-450/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150-250/平方米

  占用建设用地

  工业仓储等经营性项目

  250-350/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100-200/平方米

  特定类型用地项目

  国家及市级重点项目、军事项目、宗教项目

  100/平方米

  注:1、超出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以多占的土地面积作为非法占地总面积适用本基准表;2、非法占用的土地涉及多种地类的,应当对不同占地情况分别计算罚款额后予以合计;3、临时用地项目非法占地的,以其主体工程的项目类型作为该临时用地的项目类型,适用本基准表;4、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2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非法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20

  耕地开垦费4-5

  非法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10-20亩(包含10亩)

  耕地开垦费3-4

  非法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5-10亩(包含5亩)

  耕地开垦费2.5-3

  非法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2-2.5

  注:1、破坏种植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照本基准表(三)量罚;2、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3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破坏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部级储备地块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及部级储备地块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9-10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及部级储备地块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8-9

  破坏规划确定的市级储备地块

  破坏市级储备地块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7-8

  破坏市级储备地块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6-7

  破坏其他一般耕地

  破坏其他一般耕地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5.5-6

  破坏其他一般耕地总面积<5

  耕地开垦费5-5.5

  注:1、破坏的耕地涉及以上多种情形的,应当对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罚款额后予以合计;2、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四)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4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占用农用地

  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部级储备地块

  土地复垦费9-10

  占用规划确定的市级储备地块

  土地复垦费8-9

  占用其他一般耕地

  土地复垦费7-8

  占用其他农用地

  土地复垦费6-7

  占用未利用地

  土地复垦费5.5-6

  占用建设用地

  土地复垦费5-5.5

  注:1、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涉及以上多种情形的,应当对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罚款额后予以合计;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建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照本基准表(一)量罚;3、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五)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涉及农用地

  涉及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部级储备地块

  土地复垦费4.5-5

  涉及规划确定的市级储备地块

  土地复垦费4-4.5

  涉及其他一般耕地

  土地复垦费3.5-4

  涉及其他农用地

  土地复垦费3-3.5

  涉及未利用地

  土地复垦费2.5-3

  涉及建设用地

  土地复垦费2-2.5

  注:1、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照本基准表(五)量罚;2、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3、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6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涉及农用地

  涉及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部级储备地块

  违法所得的27-30%

  涉及规划确定的市级储备地块

  违法所得的23-27%

  涉及其他一般耕地

  违法所得的18-23%

  涉及其他农用地

  违法所得的13-18%

  涉及未利用地

  违法所得的10-13%

  涉及建设用地

  违法所得的10-13%

  注:1、该项违法行为涉及以上多种情形的,应当对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罚款额后予以合计;2、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七)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基准

  7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实际用途


  经营性项目

  300-400/平方米

  属于禁止用地项目

  400-500/平方米

  其他项目

  具有营利性

  200-300/平方米

  不具营利性

  100-200/平方米

  注:1、经营性项目包括旅游、商业、娱乐、金融、服务业以及商品房等经营性项目;2、违法情形是否属于禁止性用地项目,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禁止用地目录》为准;3、其他项目中属于具有营利性的是指经营性项目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用地项目;4、罚款适用本裁量基准,其他行政处罚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备注:该文件转自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