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的处理

2023-08-23 09∶08 来源: 普陀房管

(一)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1、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

2、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3、发生人员减少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4、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工作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对有隐瞒虚报行为的申请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2、取消其当期申请资格;

3、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

4、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5、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理

对申请人以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2、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3、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