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2024-01-15 15∶01 来源: 普陀房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成本价×4%×建筑面积(有电梯)

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无电梯)

购房人:

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有电梯)

房屋成本价×2%×建筑面积(无电梯)

(目前房屋成本价标准为:土地在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98元;土地在2001年1月1日后取得的,房屋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95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前,交纳其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垫付尚未销售物业部分的应由购房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