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政策修订的解读材料

2021年03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相关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完成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工作。

本次政策修订,基本维持了原《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文件实施以来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深入发展,以及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益面工作扩大原政策文件内涵等因素,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工作需要,拟对原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订,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原《实施细则》仅规范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工作,2018年9月底,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扩围至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常住人口。本次修订重点补充完善了非沪籍申请家庭申请审核特殊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审核工作效能,缩短供应周期,保障多数申请对象权益,将“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调整为“申请人未在规定延期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终止”。对于一个户籍地内多个家庭申请问题,采纳各区意见,规定“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达成家庭协议并先确定一个家庭先提出申请;其他家庭在后续提出申请,在计算其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成员人数。针对部分家庭户口被强制迁移至公共户以及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五年内未购买住房的情况,参照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户口被户籍管理部门按相关户籍管理规定迁移至社区公共户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与原户籍迁移前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合并计算。”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此外,关于优先供应对象,原《实施细则》从试点角度考虑,仅规定烈属和见义勇为人员两类对象。本次修订,进一步贯彻了政府规章的规定,在优先供应对象中增加一项托底条款,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