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2021年03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2019年11月6日,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前,《实施细则》已经正式公布,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情况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保障品种,保障范围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2年6月,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实施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对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运行、统一住房保障机构受理审核行为、切实保障申请家庭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社区事务“一网通办(全市通办)”等改革发展要求,其中有关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必须进行针对性修订调整。此外,在近年来工作实践中,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和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相关文件明确了对应处理办法,从实施情况看,有些规定效果较好且已相对成熟,可以进一步上升到规范性文件层级,为基层具体实施操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为此,有必要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进行全面修订。

二、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新《实施细则》共六章36条,包括总则、申请受理、审核登录、特别情形规定、虚假申报的处理和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了申请地、申请结果告知条款

按照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取消了申请对象需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规定,增加了复审结果要告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理地和户口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间要相互配合等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二)优化了审核时限和审核环节

结合本市行政审批事项“双减半”工作要求,对户籍状况、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经济状况的核查核对时限及初审和复审公示的时限作了压缩。其中,户籍状况、婚姻状况核查时限由原有的10个工作日调整到5个工作日;住房状况核查时限由原有的10个工作日调整到8个工作日;经济状况核查时限由原有的35个工作日调整到30个工作日;初审和复审公示年限由原有的7日、5日对应调整为5日、3日。(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结合优化完善配租方式,取消了审核阶段“配租方式”征询与认定环节,取消了发放《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配租方式征询单》环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增加了“登录证明”有效期规定

为更好地适应后续配租管理和资格复核管理需要,将“登录证明”有效期进一步明确为3年。(第十五条)

(五)调整了征收(拆迁)安置人员申请

考虑征收(拆迁)安置人员家庭在征收(拆迁)安置时已经解决过住房问题,且即便再发生住房困难在满5年后也可申请等因素,明确该类人员需在取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满5年后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八条)

(六)调整了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从堵漏洞的角度,将申请家庭中不符合户口条件规定的人员纳入到了住房核查核对范围(第二十一条);从适应新情况需要出发,增加了社区公共户迁移后户口年限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删除了劳教人员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个别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将原有“申请对象”调整为“申请人”(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定保持一致)、将“申请所在户口年限规定限制”调整为“提出申请时户口所在年限规定限制”(适用“一网通办(全市通办)”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