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加强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和《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普府〔201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供应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
第二条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
第三条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
集中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是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上一年度本区纳税额达到500万及以上标准的企事业企事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由企事业单位向区人才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才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对于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的条件。
第四条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2、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3、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申请人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申请人或一个申请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本区户籍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本区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也可自行申请;非本区户籍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通过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工作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自行申请的,由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本区人才激励和保障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时间,分为单位集中申请受理时间和个人(申请家庭)申请受理时间。先单位集中申请受理后个人申请受理。
第六条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及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单位集中申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符合本区人才激励和保障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人才公寓相关申请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准入资格核查
1、企事业单位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提交的户籍(居住证年限)、婚姻状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居住证年限、婚姻状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核查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企事业单位将核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统一提交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审核,并出具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已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
1、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2、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供应范围、供应标准、供应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居住证年限、婚姻状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劳动合同期限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3、住房状况审核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是否同时已申请或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的审核,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4、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5、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在审核期间,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及其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区房管局申请复查。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
第十条 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数量大于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数量时,应采取轮候供应方式。
1、获取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将进入轮候库,实施轮候供应管理,其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有效期为2年。
2、轮候期间,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户籍(居住证年限)、婚姻状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地向区运营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轮候期间,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放弃准入资格的,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3、轮候逾期的(除无房源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视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放弃准入资格,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和市的实施办法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