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

局属各科室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做好节后返沪客流高峰疫情防控工作,本区房管系统要按照“抓系统、系统抓,抓行业、行业抓,抓单位、单位抓”的工作要求,坚持“三个覆盖”、“三个一律”和“三个强化”,坚决把牢疫情防控的各道防线,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房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继续高度重视疫情防控

根据上海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要求,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总体要求,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全局上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住宅小区、修缮工地、拆房工地、征收基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受理接待窗口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全力组织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细化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二、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公租房运营公司(含单位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住宅修缮企业及时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等渠道公布的官方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时,配合属地街镇、居村委向居民和租户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工作,利用小区电子屏、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群发等方式进行卫生防疫知识和健康宣传,保障小区居民和租户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信息,掌握疫情科学预防知识,指导做好科学防护。

督促各修缮工地、拆房工地、征收基地以及各受理接待窗口通过张贴宣传资料、电子显示屏等加强健康和防疫工作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人员管理

本区房管系统要严格落实“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服从上级部门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凡从湖北、深圳、广州、温州、杭州、台州、信阳、长沙、南昌、重庆、北京等1省10市返沪的人员,自行居家隔离健康观察14天,隔离起始时间自回沪后次日起算;凡从其他外省市(除上述外)返沪的人员,自行居家隔离健康观察7天(本人及家属有发热症状的应自行隔离14天),隔离起始时间自回沪后次日起算。

1、物业小区人员管理

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小区门岗责任制,积极配合居村委按照适度封闭管理的要求,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管理制度,引导居民减少外出及亲朋来访。加强小区来访人员和车辆出入的管控力度,尽可能减少出入口开放数量,对外来访客及车辆必须进行信息登记,尤其对外来“鄂牌”车辆密切关注,及时上报小区居委会。对进入小区所有人员逐个测量体温,发现体温异常(超过37.3摄氏度)的本小区居民要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报告属地居村委,对于外来访客要提醒尽快就医并予以劝离。对疾控部门及小区居委会提出的住户排查要求,全力予以配合。

同时,加强自身物业服务人员日常管理,上岗前必须测量体温,工作时应当佩戴口罩。对于重点地区来沪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本市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经疾病控制部门确认解除隔离观察后方可到岗工作。对于非重点地区来沪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居村委登记,并自行居家隔离14天,每天2次测量体温。要落实专人负责居家隔离员工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每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隔离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员工,在隔离期满后方可到岗工作。一旦发现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街镇房屋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市、区房管部门。

督促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入户提供维修等服务时,应首先确认维修地址住户是否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户,在工单中注明,并在上门前与属地居村委确认相关信息。如确属居家隔离观察情况的,对于不影响正常生活的维修项目,由居村委做好居民沟通工作,在居家隔离期间暂缓维修;对于房屋发生险情、停水停电等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居村委做好居民解释工作并报告属地街镇和疾病控制部门,由街镇和疾病控制部门另行解决隔离场所。如不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情况的,维修人员在入户维修时应当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措施。

2、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住房)人员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住房)项目全部纳入属地社区疫情防控范围。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各单位租赁房产权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应配合属地街镇、居村委全面排查公租房租户离沪、返沪等行踪情况,对其中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和发病病例密切接触史、达到隔离观察标准的对象,配合属地街镇、居村委严格做好隔离观察等工作。对所有外地返沪承租人员第一时间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无异常方可进入公租房。对排查确认尚未返沪的重点地区租户,应劝告推迟返沪;已返沪的,要向属地居村委报告,返沪后第一时间完成体温检测和情况登记方可进入公租房,并同步通知属地居村委和卫生防疫部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集体宿舍型公租房、单位租赁房应辟设专门隔离观察场所,用于重点地区返沪人员等租户的隔离观察。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要通知租户全面申报非保障对象入住公租房的情况,并开展检查,对属于违规转租、转借的,立即纠正清退。集中管理的公租房小区对外来访客进一步从严控制,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得接待外来访客,并加强门岗管理和检查。

    3、住房租赁和代理经租行业人员管理

要督促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代理经租与属地街镇、居村委对接,确保租赁住房项目、代理经租全面纳入属地社区疫情防控范围;要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企业严格落实房源(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和街镇、居村委的工作要求,主动向街镇及相关部门提供已掌握的租赁住房和代理经租项目信息,以便其加强对住房租赁和代理经租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企业要建立防控工作机构,制定防控工作方案以及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服务保障、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制度。同时,积极配合房源(项目)所在地街镇、居村委,认真开展租客离沪返沪情况排查,加强返沪租客的服务管理。具体排查要求参照公共租赁住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人员管理

要督促高逸尚城、长风峰景苑、象源丽都、荣联家园、锦绣里、宝华城市星苑、臻悦园、智富名品城等区域内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主动对接房产销售项目和中介门店所在地街镇、居村委,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中介门店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社区疫情防控范围,并组织力量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门店疫情防控对接工作是否到位、管理责任是否落实、防疫物资是否充分等进行督促检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各类经营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切实负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员工上岗管理、防控物资保障等制度,明确销售项目、中介门店疫情防控责任人,每日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企业员工的情况排查,具体排查要求参照物业企业。

5、住宅修缮工程和拆房工程项目人员管理

    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复工前需由实施单位落实各修缮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人员回沪登记,填报《普陀区旧住房修缮工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出入上海情况登记表》,着重留意疫情严重区域回沪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把好修缮项目施工工地疫情关口。项目复工后,实施单位需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每日早晚两次对所有进场人员的体温检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日填报《普陀区旧住房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人员体温测量登记表》,实施单位每日上报《普陀区旧住房修缮工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体温测量情况汇总表》。建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备耳温枪,由专人负责每日测量体温。拆房工程项目的管理参照住宅修缮工程。

    同时,现场办公及宿舍区域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区域。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工地现场所有人员信息必须录入人员实名制系统,对于每日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项目验收后做好人员去向登记,全面、实时掌握工地人员信息动态。新进场人员按照开、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三)加强环境整治、消毒

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含单位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明确的社区消毒技术要点,加大住宅小区、公租房项目、公租房接待窗口等相关区域的环境整治和消毒力度,做好病毒预防工作。一是要强化重点部位消毒措施。对小区门栋大厅、门卫室、管理处等主要公共部位每日循环消毒次数不少于两次;对电梯轿厢按钮、门栋防盗门按钮、大堂门禁出门按钮等主要肢体接触部位进一步增加循环保洁擦拭、消毒次数,阻断疾病的传播渠道。二是要消除环境卫生死角。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管理,对小区垃圾箱房、垃圾桶加强清洗和消毒,做到不留卫生死角。要增强非定时时段管理,及时清理箱房外小包散落垃圾,保证分类投放点及周边场地的环境卫生整洁。要确保小区干垃圾的及时清运,杜绝干垃圾桶满溢,同时做好密闭措施,避免驳运过程“跑冒滴漏”。三是要细化保洁作业制度。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居家隔离观察人员生活垃圾专业队伍上门到户收集和专用车辆直接收运工作。加强废弃口罩处置管理,对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废弃口罩设立临时存放点,宜用塑料袋密封统一收集后单独存放,并交由绿化市容部门落实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做好受理大厅的清洁消毒工作,尤其墙面、地面、电梯间、公共厕所、座椅、水龙头、门把手以及取号机、自助服务设备等场所要增加消毒的频次,保持通风换气。同时,设立临时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入受理大厅人员测量体温,并严格控制好室内人流量,尽可能避免人群集聚。

督促各修缮工地、拆房工地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清理卫生死角,落实隔离场所。尤其要强化工地食堂卫生管控,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因地制宜调整用餐方式,采取分餐、错失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四)有序做好复工工作

按照国办、市政府办公厅、区府办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相关要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租房接待窗口已于2月3日(星期一)起正式对外服务。

    各类住宅修缮项目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应急抢险项目应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2月10日以后,鼓励住宅修缮项目根据疫情形势,结合项目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项目未复工前,除现场值班人员外的其他相关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现场。项目开、复工需经局住宅中心确定,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并落实工地防疫措施后方可开、复工。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市政府规定的时间。

(五)取消开展各类大型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本区房管系统各单位、各企业取消举办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禁止举办造成人员集聚的销售活动。公租房小区配套室内活动场所一律关闭,各类租户公共活动一律停止。公租房(含单位租赁住房)租户租赁合同到期无法及时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暂按原租赁合同履行,不作违规违约处理。

三、切实加强日常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成立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科、办公室、物业科、保障科、更新科、交易中心、住宅中心、成套办等科室部门的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加强对本区房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公租房运营公司(含单位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住宅修缮企业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重大事件,如发现有相关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街镇房屋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市、区房管部门及疾控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还要督促住宅小区项目经理落实每日自查制度,并通过“上海物业”APP报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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