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房管局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普陀区房管局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普陀区房管局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根据《普陀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普经审〔2017〕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下属各独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财务)负责人的变更审计以及重大项目资金审计。

第三条  建立以任期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的局下属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内轮审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三年安排一次。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应安排离任审计。重要岗位(财务)负责人变更时,应安排离任审计。对于重大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安排专项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党政领导应同时列为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人。

第四条  成立普陀区房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等部门组成,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协调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管理水平。

第五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局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局党组的意见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任期审计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在每年年初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局党组同意后,列入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应综合考虑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年限、外部监督覆盖年限、内部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加以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后,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局党组同意后实施。审计具体实施部门为局办公室。

第七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3天,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的要求事项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对照岗位职责和任期内经济(财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报告应当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节能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5、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6、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事项公示。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局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出现问题的干部(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委托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受托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明确提出审计质量的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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