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1044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所提问题部分采纳

吴桂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业主自觉参与小区各项重大事项的建议。

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中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通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的格局。根据“工作意见”,一是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探索在居委会设立物业环境专业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居民区合法有序推进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二是完善优化业主自我管理规制。修订和完善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规范居民居住生活秩序和行为;推进实施《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积极培育和倡导文明居住意识,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和文明居住行为,探索对不文明居住行为的惩戒制约机制;逐步提高业主大会组建率和业委会运作规范率,对尚无条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由街镇牵头、居委会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加强自我管理。三是街镇根据本区域住宅小区实际,牵头搭建业主委员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交流学习平台,通过业主委员会工作研究会、联谊会、沙龙等活动方式,帮助业主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强化主管部门在业委会成立中的关键作用并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指导和培训的建议。

我局已于2015年完成了对全区居委会书记、主任、业委会新任委员、房管办工作人员和街镇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在2016年组织对全区的居委会书记主任、业委会委员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轮训,全年共完成464人次居委会书记主任轮训和1051人次业委会委员轮训。今年我局将继续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关于您建议要维护居委会代表居民处理社区内的权威性,严格规范业委会处理社区外部事务的行为,大量引导业委会在处理社区内部事务中充分听取居委会的意见。

2015年,普陀区在市层面下发“工作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下发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居民区层面综合管理联席会议采用“1+3+X”模式,“1”为居民区党组织作为牵头召集单位,“3”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成员单位,“X”为对应实际问题所需承担职责的部门,强化居民区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了居民区党组织在居民区联席会议的领导地位,在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社区治理和业主自我管理的组织覆盖和工作内容覆盖,充分发挥居民区党组织在业主自治中的引领作用,推进住宅小区党建联建示范点建设,试点业委会和居委会交叉任职,推进业委会成立党的工作小组。

四、关于对业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制的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工作记录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今年是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我局将继续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建议各街镇探索对业委会的评价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业委会规范运作率。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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