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2013-04-28 00∶04 来源: 普陀房管

一、关于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申请对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申请对象伪造或者提供无效、不实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如实申报足以影响申请对象资格认定的重要事实或者情节的;

(三)初审或者复审核查中止后,申请对象收到住房保障机构要求补充提交材料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意不配合初审或者复审核查的;

(四)住房保障机构在初审和复审公示,以及复核和抽查等过程中需要查验相关事实,要求申请对象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

(五)申请审核期间,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等认定的其他隐瞒虚报行为。

二、关于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对发生隐瞒虚报行为的申请对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予以训诫,责令限期改正;

(二)终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

(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

(四)取消其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五)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六)情节严重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