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征镇特殊困难对象实施临时救助的工作意见

2004年09月2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体现党和政府对特殊困难人群的关怀,进一步完善长征镇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开展对长征镇特殊困难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方式:

  由镇政府设立专项临时救助资金,对长征镇辖区内居民及其它特殊对象因突发(重大)事件而引起的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救助。

  二、救助范围:

  1、对象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条件,但因住院、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引发基本生活困难;

  2、属低保对象,虽已享受救助,但仍有突出困难;

  3、患大病、重病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居民,经医疗救助后,其医疗费自负部分仍然很高,影响基本生活;

  4、就学困难特困家庭子女;

  三、救助标准:

  对上述第1至第3类对象,根据“大困难大补助,小困难小补助”的原则,补助标准按实际情况定。原则上补助金额一次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四、救助程序:

  由特殊困难对象向所在社区社工站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填写《长征镇特殊困难对象临时救助申请表》,由社区救助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社工站负责人按权限审核或审定,提交镇社会救助部门备案、审核,报镇分管领导批准,由社工站负责发放救助金。

  救助对象每人次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由社工站负责人审批;每人次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每人次在500元以上的(不含500元),报分管镇长批准。

  五、不予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和赌博等事件而引发的生活困难;

  2、因病到非医保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而影响基本生活;

  3、因购买不属于上海职工医疗统筹保险金支付范围的药物而影响基本生活;

  六、对上述救助范围中第4类对象,如属于镇办集体企业转制分流职工的实施办法《长征镇镇办集体企业转制分流职工中困难家庭子女助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其余对象见《长征镇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助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长征镇扶贫帮困领导小组

  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