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征镇财政资金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年01月2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长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征镇财政资金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镇属事业单位、各居民委员会:

长征镇财政所关于《长征镇财政资金使用暂行规定》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长征镇财政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对镇财政所的资金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资金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财政资金主要是指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镇财政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预算资金的编制、追加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每年第四季度,由财政所制发《财政资金使用预算计划表》,由各责任科室、事业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内容和专项任务,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并附主要支出、新增支出等的编制说明,最后由财政所审核汇总。

财政所根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综合平衡后编制全镇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预算批准后,财政所应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责任科室、事业单位。

2、预算的追加

对年初制定预算计划时,无法预见且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必须当年实施的项目或支出,经审批后可以追加预算。预算追加由责任部门提出方案,经财政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财政核拨。

3、预算的调整

年度财政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般由责任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财政所初审提出调整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议和镇人大批准,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审批和拨付

1、基本支出资金的使用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其中: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费、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纳入年度预算的基本支出,由财政所预算会计按照各部门的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计划,开出《财政资金拨款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预算会计办理拨款手续,一联交镇财务结算中心,一联交责任科室,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资金划拨至镇财务结算中心账户。

 

2、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

项目支出是指除基本支出以外,用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劳务采购、产业扶持等专项用途的支出。项目支出实行依申请拨付办法。

1)项目支出资金的申请

由用款部门(单位)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载明项目名称、用款理由、款项用途、用款金额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证明材料等;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镇办公室进行公文流转。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进行会签。

2)项目支出资金的审核

财政所是项目资金支出的初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是否符合预算计划、申请所附材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由财政所负责人签署意见。

3)项目支出资金的审批

经用款部门分管领导和财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凡涉及“三重一大”规定的项目,由镇办公室安排到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制度,由主要领导在采购请示上签署意见,具体采购合同由镇办公室负责办理。

4)项目支出资金的拨付

财政所预算会计凭公文流转单(附相关资料)、镇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三重一大”规定的项目)和相关单位完整合法的财务资料办理拨款或付款手续。

四、预算内资金使用的审批标准

1、支出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2、支出金额1001元~30000元(含30000元),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须科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3、支出金额30001元以上,必须由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4、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列入预算支出计划的人员支出费用(包括: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聘用人员工资等),由责任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即行支付。

五、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审批

    纳入镇财政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预算外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级补贴收入和各类借入款、暂存款。

1、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制度,涉及“三重一大”规定的项目,必须经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考虑到居委会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特点,由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居委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2、上级补贴的各类收入,如果有指定项目,按专款专用原则由镇财政所初审后,经用款部门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对没有指定项目的资金,由镇财政所作为预算外收入统筹安排。

3、财政资金借出,一般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载明借款理由、款项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财政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借款单位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镇主要领导审批。

4、暂存款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拨入镇财政专户的动迁补偿、专项补贴以及镇财政的历年结余资金。暂存款的拨付参照项目支出资金审批流程执行。

六、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1、建立镇财务结算中心报账员制度。

镇财务结算中心(简称“中心财务室”)是负责镇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等日常报销、记账、结算等的职能部门。

中心财务室实行报帐员制度,镇机关各办公室、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均要明确一名报帐员,负责日常资金使用的申请、报销等。非特殊情况,其他同志一般不直接到中心财务室办理现金报销、领取支票等事项。

2、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镇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收坐支。

3、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强公用支出中会议费、招待费、考察费支出的监督。

4、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内部监督、牵制制度,实行审批、核算、拨付三分离机制。每笔拨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操作办理,拨款的有关印鉴由两人以上按职责分别保管。

七、本规定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普陀区长征镇财政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