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属企业、村转制公司:

《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按照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实施一次相关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用、福利支出、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应及时入账核算。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支的核算。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应当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或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三、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要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发票(收据)、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的领用、签发、取得和保管。支票签发人不得持有全部印鉴章,也不得预留全部印章,实行相互牵制、监控。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虚假出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使用非法收据或不合法的票据。

四、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等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五、加强应收款管理。应收款是企业的重要流动资产,一旦沉淀将影响企业资金流动,甚至有可能形成呆账坏账,应收款清欠工作实行绩效挂钩,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应收未收款项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视情况专门成立催收小组,定期与债务人核对款项数额,保存好对账记录,确保余额准确。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因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经清算后仍无法清偿而形成的坏账,经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核销。

六、建立预付款控制制度。对按照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款项,建立完整的档案,如超过开票结算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对账并督促其履约。未签订合同的业务不得发生预付账款,严格控制预付款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回所购货物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每年度末及时结转,不得长期挂账。

七、合理控制担保风险。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信誉、资产抵押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担保。如需对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担保,应当经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并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八、银行贷款合同管理。各集体经济组织需申请银行贷款的,必须在贷款办理前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贷款。

九、融资、借款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项目投资需要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借款的,需严格执行相关手续,应当上交书面申请,将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投资回报及还款日期等情况写明,并按规定支付相应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十、规范集体经济组织间拆借管理。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互相拆借。如镇域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确有需要进行余缺资金调剂,应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划转。

十一、本办法由镇集资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制度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制度为准。原普长府(2009)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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