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属企业、村转制公司:

《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按照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集体企业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考《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分类分层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本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规范本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有利于集体资产监管全覆盖,促进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风险控制。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负责。

(二)全面性原则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各单位内部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各单位应设立符合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规范运作所需的机构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

(四)及时性原则

重大财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的管理部门。

二、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

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各集体企业涉及重大投融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资产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投融资是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借款等投融资行为。

1、股权投资是指各单位为控制或参与其他单位的生产和经营,购买股权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设立新企业、受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股权置换等。

2、风险投资是指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短期盈利为目的投资。各单位不得投资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买卖、期货及委托贷款及金融理财产品等。

3、借款是指各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

4、各单位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

(二)重大项目投资是指各单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投入与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或以货币、房屋、土地租赁等而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和活动。

(三)重大担保是指各单位为镇属企业、村转制公司、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单笔担保。镇集体经济组织只能为镇集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镇集资委监管外单位担保。

(四)重大资产采购是指企业购建、置换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且在报告期内购建、置换同一或相关的资产累计超过30万元。

(五)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重大资产出售(报废)、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下属单位改制资产处置、不实资产核销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行为。

1、重大资产出售(报废)是指各单位涉及重大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置换、转让、报废及出售(不包括各单位存货销售业务)的行为,且处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单笔超过30万元。

2、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是指各单位涉及对外股权投资的置换、转让,以及下属单位清算、注销的行为。

3、下属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是指下属单位改制相关的资产处置情况。

4、不实资产核销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取得合法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报镇集资委审批后,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财务核销。

(六)大额资金往来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与外部单位(含非控股关联方)涉及单笔超过30万元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

(七)其他重大事项是指各单位涉及对外大额捐赠、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大额捐赠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涉及单笔超过10万元或累计额超过30万元的对外捐赠。各单位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2、重大诉讼是指各单位涉及诉讼标的超过30万元的诉讼事项。

3、重大仲裁事项是指各单位涉及仲裁标的超过30万元的仲裁事项。

4、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各单位与非控股关联方涉及交易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各单位在进行集体资产(办公楼、厂房、商铺等)出租时,新签订的经济合同期限若需超过3年的或低于制定的对外租赁指导底价的。

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程序

重大财务事项实行内部决策、上报、信息披露进行全过程管理。

(一)全过程管理

1、重大财务事项各单位内部决策管理

各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和各单位《章程》的规定,经董(理)事会审议,进行集体决策,董(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对所做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列席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法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不设董(理)事会的各单位应经过领导班子会等类似的权力机构审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各单位对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和重大担保、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经营活动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回收期、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风险以及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因素。投资规模要与资金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应有各单位的投资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参与,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的必要性、风险性、市场预测、生产技术条件、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预期收益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列出项目执行的详细计划。

2、重大财务事项上报管理

重大财务事项审批事项是须报镇集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审批事项是指根据《公司法》、各单位《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必须报镇集资委审批的重大财务事项,以及本办法第二大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

(二)重大财务事项备案及审批的标准

1、镇属企业投资发展新项目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集体研究后,报镇集资委审批。

2、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发展新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及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产,报镇集资委审批。处置30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备案,处置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3、各单位资产转让、权益参股以及计划调整土地用途等,均需报镇集资委审批。

4、房屋、设施设备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超过3年的,需经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5、各单位30万元以下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论证充分、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6、各单位接受外来投资活动影响到所有权变动及外来实际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报镇集资委审批。

7、同一投资项目不得分解进行。

(三)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要件

各单位根据重大财务事项涉及的经济行为以文件形式上报,提供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或班子集体研究的决议、投资预算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复印件各壹份)。以及根据《公司法》和各单位《章程》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重大财务事项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先审批后实施。

1、凡涉及须审批的重大财务事项,各单位董(理)事会或领导班子会先进行内部酝酿并对此形成相关方案,准备好事项管理要件,上报镇集资委。

2、各单位应当在完成相关重大财务事项方案、要件等材料后,上报镇集资委。上报材料齐全的,镇集资委应当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

3、各单位董(理)事会或领导班子会在镇集资委批准其方案后,应当作出相关决议,并组织实施。对投资方案要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调整的投资预算方案报原批准投资权力机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纳入当年预算的,酌情调整年度预算。

(五)重大财务事项的信息披露管理

1、各单位对年度中计划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列入年初财务预算,并在预算情况说明书中披露,财务预算报告报镇集资委审核。

2、各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和说明。

四、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镇集资委应对各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各单位应对下属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列入各单位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存在虚报、漏报、瞒报重大财务事项的对单位领导即启动追责程序。

重大财务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该事项考核依据,纳入年度预决算考核。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镇集资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制度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制度为准。原普长府(2009)3号文件、普长府(2009)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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