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寿路街道工作委员会、长寿路街道办事处印发《长寿路街道加强居民自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科办、居委会,场所院单位:

  《长寿路街道加强居民自治的若干意见》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寿路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寿路街道办事处

  2015年12月21日

  长寿路街道加强居民自治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43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普委〔2014〕14号)等文件为依据制定。旨在通过本《意见》的实施,进一步促进街道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职能的发挥;进一步树立“社会化、信息化、法治化、全龄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工作理念,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居民区各项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健全居民区治理机制,逐步解决长期制约基层治理中存在的“动力不足、活力不足、能力不足、权力不足、财力不足”等问题,为实现长寿路街道“十三五”期间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街区” 的总体奋斗目标打下更坚实基础。

  第二条 按照“突出分类指导、注重统筹兼顾、鼓励探索创新”的原则整体推进居民区自治工作,切实做到“更精准地服务群众、更有效地开展自治”。街道将以居民区类型、户数、管理区域等因素作为对居民区分类指导的基础依据(见附件);在合理安排各居民区工作共性目标的基础上兼顾各居民区不同情况,统筹考虑各居民区工作任务、人员、经费和项目;鼓励各居民区坚持问题导向,弘扬务实创新的精神,开展特色鲜明的居民区自治工作。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会议要定期研究推进居民自治等工作,每年专题听取居民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街道社区党委要把领导各居民区党组织开展居民自治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居民区党建和居民自治工作。社区自治办要注重及时总结居民自治典型和经验,定期对居民自治工作提出专项指导意见;街道其他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条线业务,大力支持和促进居民自治工作。居民区党组织对各自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情况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着力发挥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制度在推进居民自治中的功能作用。街道要进一步健全社区代表会议及社区委员会的有关章程、工作制度和机制,保证居民区代表在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中的合理数量、名额和比例。切实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在反映民生、解决民需,加强居民自治方面的作用,完善街道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第五条 从长寿实际出发,健全居民区治理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单一商品房居民区和含多个自然小区的以商品房为主的居民区,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或“‘多位一体’联席会议”自治模式,构建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社区民警、辖区单位等几方各负其责、统一协调、执行有力的居民区自治服务模式;

  在单一售后公房居民区和含多个自然小区的以售后公房为主的居民区全面推行“社区居民自治议事厅或议事会”自治模式,构建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以居委会为依托,由社区居民、业委会成员、物业公司、社区民警、驻区单位等为成员的“居民自治”平台,制定社区居民自治议事厅、议事会章程等,对于居民自治的内容、方式、运作方式等予以规定,带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探索尝试“社区共建共治”模式,构建“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整合辖区单位党组织资源,居民区事务齐抓共管、服务同办共享”的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互补的服务模式。

  在二级以下旧里小区继续探索“里管会”自治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物业管理服务;组建志愿者队伍协助承担治安巡逻、消防检查、保洁护绿、助老扶弱等部分职能。同时,要特别注重服务困难群众、凝聚骨干力量,摸清居民情况,为将来旧改打下良好群众基础。

  第六条 加强居民区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行《居民区各类工作人员管理手册》,规范人员管理;贯彻实施《长寿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长寿路街道居委会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长寿路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财务规范;建立、健全居委会岗位责任、值班、学习、例会等日常工作制度;制定居民公约,规范社区居民行为。健全居民大会、“三会”制度、联席会议等制度,探索完善沟通、协商、矛盾调处等机制,确保居民自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第七条 建立自下而上的居民区自治议题形成机制。构建以居民公约为核心、“三会”制度为重点,沟通、协商和矛盾调处机制相支撑的自治规则制度体系,为居民开展民主协商活动提供保障。发挥居民小组长、楼组长、居民代表和群众活动团队等群体和居民代表会议、群众座谈会等会议机制在提出和形成自治议题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积极落实居务公开。从居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居民区重大问题入手,制定居务公开内容和公开办法,通过设立居务公开栏、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定期将居民区的政务、事务、财务活动情况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街道鼓励各居民区做好居民自治工作信息报送,对于成效显著的居委会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

  第三章 载体抓手

  第九条 大力开展居民区自治活动。以文明小区、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为重要抓手,深入开展各类居民自治活动。传承春节、重阳等节庆日传统,围绕植树节、环保日、儿童节等节日主题,利用寒暑假等假期优势,开展覆盖老年人、青少年群体、社区骨干、社区白领、全职主妇、自由职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居民区各年龄段人群的自治活动,吸引居民融入社区,增进交流互动,营造睦邻文化和熟人社区,注重通过各类活动在小区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塑造更好的社区舆论氛围。大力开展新家园塑造活动,通过党员引领示范作用和充分调动社区各类资源,致力于实现“家庭自助、邻里互帮、社区共建、共添福祉”,以自治共建夯实社区平安创建、以自治共建保障社区平安创建。

  第十条 着力推动居民区自治的项目化。依托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社区基金会运作为契机,对接社区居民需求,实施各类自治项目。将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社区安全、违法建筑、群租等社区管理难点问题和养老、帮困、助残等传统服务和自治项目有机结合,重点推出一批公益性、实事类和凝聚力工程自治项目,切实解决一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问题。自治项目的经费向社区自治办申请经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街道将每年开展1—2次评选活动,对优秀自治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居民区自治团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结合居民区实际情况打造体育健身类、文化艺术类、休闲爱好类、公益服务类的自治团队,大力发展广场舞、合唱队等群众文化团队在居民自治中的团队作用。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宣传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组成志愿服务团队,从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出发,倡导“互帮、互助、互学”,定期组织开展文体艺术、文明劝导、公益服务、敬老助老等各类志愿服务。社区自治办和社区事业办加强协调配合,指导群众团队做好备案和后续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将群众团队和志愿者队伍打造成为居民区自治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依靠力量。街道对优秀自治团队的运作模式进行总结、推广,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特色化居民区创建活动。以“一居一品”建设为抓手,立足为居民排忧解难,开展经常性、时效性和针对性的特色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楼组自治工作模式,完善楼组自治功能,提高楼组自治水平,广泛吸引居民群众参与,力求营造“环境整洁优美、管理规范有序、综合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便利、风气健康向上、富有个性特色”的居住氛围。

  第十三条 推动自治方式的信息化和现代化。鼓励各居民区积极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在有条件的居民区,由居民区党支部或居委会牵头建立居民区自治论坛(或微博)、创设居民区微信公众号、建立居民区自治微信群,及时发布居民区工作动态,加强与居民的互动,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做好网络信息的安全维护和价值观引导。

  第四章 多元参与

  第十四条 积极倡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居民区自治。各居民区要积极引入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打造成为在居民区自治建设队伍中的生力军;发挥驻区单位和共建单位优势,打造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居民区建设管理局面;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在反映居民区民生需求方面的联系纽带作用。倡导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党员代表,通过规范化程序兼任居民区党(总)支部委员,提高居民区党组织整合、统筹、协调社区资源的能力;发挥党建共同体、教育共同体、社会发展共同体等的平台作用,整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资源优势,加大对居民区公共资源的整合力度。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居民区党组织对业委会的领导。居民区党组织要按照程序、条件和要求,把好业委会成员的人选关,做好业委会成员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探索在有条件的业委会中成立党的工作小组,加强党组织在业委会的渗透作用;探索建立物业联谊会等形式,深化居民区物业党建联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的工作关系、互动模式、制衡机制。

  第十六条 着力落实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居委会要在筹建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等方面要加强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指导监督。居委会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督促、引导业主精心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以契约形式规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处置方式和法律责任;对业委会不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履行职责的,探索由业主大会依照规约、规则形成决议,依法授权居委会代为履行相关职责;探索在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推动物业服务等纠纷的化解。街道探索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业委会建设和售后公房业委会等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制约小区建设的、具有共性的业委会管理难点问题,促使三者协同建设、管理社区。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行政组织对居民自治和居民区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健全、优化行政组织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等长效工作制度,放大社区范围内场所院单位(派出所、城管执法中队、市场监督所、房地办)的行政效能。依托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的建设,在居民区内探索常态化、多部门、多元参与的协同机制和居民自我巡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联勤机制,促使场所院单位和居民的融合,对接自治项目和民生需求,解决一批制约居民区自治建设和管理的问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实施居民区工作绩效考核。采取第三方独立评估的方式,建立自下而上的考核机制,对居民区服务群众能力、居委会工作成效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街道根据评估结果,对绩效突出的居民区予以表彰奖励,对绩效差的居民区予以通报并督促改进;评估结果与居民区干部提拔使用、创先评优、物质奖励挂钩,对于不称职的居民区责任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 加强居民区自治骨干队伍建设。成立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联谊会、居委会工作协会分会、业委会联谊会等,定期组织居委会书记、主任,业委主任等集中或分片分块开展活动,促进各居民区之间的经验交流,探讨、解决共性问题,提升居民区整合、凝聚、服务居民的能力水平。加强居民区社工、党员、楼组长、志愿者和团队负责人等队伍建设,各居民区要根据各自人口特点,着力打造一支50-300人的居民骨干队伍,发挥党组织对骨干队伍的坚强领导作用,团结凝聚更多的居民参与到居民区建设和管理中来。

  第二十条 加大居民自治配套设施建设。对现有公共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加大居委会办公用房、老年活动室的达标建设的实施力度,新建居民区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已建成尚未达标居民区通过改造、购买、置换、租赁等方法实现逐步达标;提高老年活动室的利用率,实现“一室多用”,为居民区自治活动的良好开展提供必需的硬件支撑。

  第二十一条 提供居民自治经费保障。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的经费可从居委会工作经费、居民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类目中列支,其中:居委会工作经费平均每个居委会每年为10万元,在确定基数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居委会管辖区域、户数、类型等情况由街道统筹安排;街道每年安排350万元居民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鼓励居民区党组织通过申报自治项目、开展特色活动、引入社会组织等方式向街道申请,街道在确定基数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居委会自治工作成效、服务群众能力、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矛盾成效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鼓励各居民区向长寿社区基金会申报自治项目和公益项目,集中更多资金为居民群众和居民区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街道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报销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长寿路街道社区自治办负责解释,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附件:

  居民区类型分类

  一、按居住类型分类

  1、现实型(8个): 正红、长三、长四、普雄、谈家渡、武一、武二、安全

  2、过渡型(4个): 合德、永定、长鸿、锦绣

  3、现代型(15个):武宁小城、河滨围城、新湖明珠城、大上海城市花苑、

  苏堤春晓、泰欣嘉园、上海知音苑、玉佛城、地方天园、

  秋水云庐、半岛花园、逸流公寓、圣骊澳门苑、梅芳里、

  上青佳园

  4、综合型(8个): 陕北、世纪之门、芙蓉花苑、叶家宅、澳门、绿洲、

  九茂、梅山苑

  二、按所辖户数分类

  1、1000户以下(9个): 锦绣里、武二、地方天园、大上海城市花苑、

  玉佛城、圣骊澳门苑、芙蓉花苑、逸流公寓、

  泰欣嘉园

  2、1000—2000户(12个):秋水云庐、河滨围城、半岛花园、梅芳里、长鸿、

  苏堤春晓、叶家宅、谈家渡、安全、武宁小城、

  武一、绿洲

  3、2000—3000户(12个):澳门、永定、上海知音苑、合德、九茂、陕北、

  长三、长四、上青佳园、正红里、梅山苑、普雄

  4、3000—4000户(2个):世纪之门、新湖明珠城

  备注:上述户数为小区房屋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