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放生一条,危害一池!警惕外来物种,看最新“办法” ( 2022年09月21日 )       来源: 长风街道

外来物种频频在野外现身,一些人以善良为名的“放生”行为难辞其咎。究竟放生是行善还是助恶?遇到外来物种该如何处理?普陀区长风新村司法所邀请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通过近期较为热门的“鳄雀鳝”社会事件为大家答疑解惑。

背景介绍:

2022年4月22日,《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对外来物种及外来入侵物种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规定: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近期,一种叫做“鳄雀鳝”的怪鱼引起了广泛关注。2022年8月底,上海虹口沽西浜中也发现了一条鳄雀鳝。

不仅是在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河南、四川、江苏等多省份都出现了这种巨型“怪鱼”的身影。在河南汝州中央公园,专业人员更是为了抓捕两条鳄雀鳝而抽干了云禅湖30万立方的湖水,千万网友通过直播围观围捕过程。这两条鳄雀鳝究竟有什么特别之处,值得如此兴师动众?

水中霸王,逮啥吃啥

鳄雀鳝(学名:Atractosteus spatula):是雀鳝目、雀鳝科、大雀鳝属动物。雀鳝类产于北美或中美等地,其祖先可追溯到1亿多年前的白垩纪。成年鳄雀鳝体长一般为1.2到1.8米,最长可以长到3米,是现存7种雀鳝中体型最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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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雀鳝的卵和肉还含有一种特殊的有毒蛋白质,保护鳄雀鳝免受捕食。作为肉食性鱼类,鳄雀鳝几乎什么都吃且适应力极强。诸多特性叠加在一起,共同将鳄雀鳝打造成了水体环境中的顶级猎食者。没有天敌的制约,鳄雀鳝在我国的水体环境中可谓是为所欲为。

放生一条,危害一池

外来物种鳄雀鳝是如何“漂洋过海”进入中国的呢?原来20世纪90年代前后,鳄雀鳝被当作观赏鱼引进,奇特的长相和凶猛的习性却为他们在观赏鱼市场赢得了一席之地。

但鳄雀鳝吃的实在是太多,再加上与食量相称的体型,很多饲主都会觉得养不起而选择野外放生。原本就强悍的鳄雀鳝在逃离鱼缸之后更是无法无天,肆意捕食当地水生生物。

类似于鳄雀鳝这样的外来物种危害事件并不少见。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数量呈上升趋势,成为世界上遭受此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初我国曾经引入南美洲的水葫芦作为观赏植物以及饲料。但由于缺乏相关防控机制而导致水葫芦大量繁殖,致使水生生物缺氧死亡。

“加拿大一枝黄花”是我国上海等地,在20世纪30年代从北美引进的观赏植物,后放生野外,具有极强的繁殖和快速占有空间的能力,压制本地植物生长,破坏入侵地的植被生态平衡。这些都是外来入侵物种的典型案例。

这些事件让人们意识到了外来物种的危害性,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控这些生物。自2003年起,我国先后发布过4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除了水葫芦和一枝黄花外,福寿螺、牛蛙、克氏原螯虾等生物也在名单之内。

【法律解读】

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巩固生物安全防线

2022年8月31日,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科学家顾党恩指出:

“2012年发布和施行《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时,还没有证据证明鳄雀鳝能够在野外繁殖,且当时数量也比较少。但现在的数据已经证明鳄雀鳝可以在野外繁殖。海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早已开始行动,不让再引进这些物种。”

因此,鳄雀鳝目前只是外来物种,而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对其的管控不像其他外来入侵物种那样严格,甚至于不久之前人们都可以直接从网上购买鳄雀鳝。但是,鳄雀鳝引入带来的危害是实际存在的。对于像鳄雀鳝这样的外来物种,我们是只能被动防御,以至花上抽干水体的代价将其捕获,还是有办法提前敲响警钟呢?

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也从源头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以及实施治理修复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源头预防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从三个方面对加强源头预防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规范引种管理。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二是强化口岸防控。

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三是加强境内检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外来物种的入侵途径主要包括人为引进与自然入侵。人为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其中,有意引进包括出于观赏等目的引进,无意引进则是指随着贸易运输和旅客无意间带入。自然入侵是指通过空气流动、水体流动或者昆虫鸟类的传带等进行入侵。《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就源头预防提出的三个要求,分别对应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和自然入侵,全方位地阻断外来物种对我国的侵入。

二、监测预警

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开展调查监测。

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

二是发布预警预报。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

三是规范信息发布。

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国就外来入侵物种的实时监测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在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危害被人们从察觉时,这些物种往往已经累积了一定的数量。此时再进行治理,往往存在着成本高、根除难等问题。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则从调查监测、发布预警到信息发布的全过程进行了规定。

随着《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生效,我国已经启动了外来入侵物种的普查工作,从而将物种入侵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实现入侵物种“治早、治小、治了、治好”。

三、实施治理修复

为有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制订防控治理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此外,《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

【律师提醒】

虽然“外来入侵物种”和“外来物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来物种并不都是入侵物种,是否属于入侵物种,需要进行长期的科学评估。但只要是外来物种,不管有没有被列入名录,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居民朋友们在花鸟市场看到“奇珍异兽”时,如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外来物种,那么应当避免购买,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避免购买

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构成违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该外来物种外,还需要承担一万到五万元的罚款。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部分观赏鱼商家为了提高鳄雀鳝的销量,会向顾客声称购买这一物种的行为并不违法,只要不私自放生就不会有问题。但是,这种“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相关法规虽然并未明令禁止外来物种的交易行为,但是在不能提供引进许可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前提下,外来物种的交易有很大的风险会被认定为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买卖鳄雀鳝违反了民法典的生态文明原则,买卖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科学处理

如果居民已经购买了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后无法继续饲养,千万不要随意放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或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居民在公园、河流、湖泊或其它水域发现鳄雀鳝,要尽快上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捕捞清除,并作无害化处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联系电话:23111111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工作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