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啦!来看看有哪些重点 ( 2021年10月18日 )       来源: 长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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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对这部法律又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

核心修改: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改前: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律师点评:此次修改将“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改为“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仅意味着将从全面两孩政策有效衔接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其中“提倡”至“可以”的变化,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更加自主的决定生育子女。

除了核心修改,还有8项其他修改:

一、修法目的修改

修改前:第二条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修改后:第二条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律师点评:修法目的修改,体现国家修法之决心在于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社会保障与奖励修改

修改前: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后: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律师点评:设置育儿假,体现了国家及单位对育儿成本的分担,也减缓父母的育儿焦虑。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开始陆续推出相应草案,其中倍受关注的是辽宁省公布的草案,其中一条就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双方,在孩子未满3周岁的情况下,每年可给予10天的假期。

除此之外,福建、广东、大连等地区也都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假期也一般都是在10天左右,这对于年轻父母来说,无疑是又多了一项福利。

三、保障生育期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修改前: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律师点评: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在计生法修改之前,诸多舆论指出,如果不采取配套政策解决好企业用工成本之问题,女性的职业发展与生育冲突将愈发严重。而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此外,在国务院公布《““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中也明确要求,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四、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此次修法新增了如下条款,进一步减轻了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负担: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律师点评:现年轻家长面临诸多工作压力,致使托育需求强烈,但目前相应的托育供给并未跟上。此次法律修改,不仅推动了托育服务体系建立的规范性,要求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的标准及规范,还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

此外,也提高了婴幼儿家庭获得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等服务的可及性和规范性,要求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这些详细的条款,有助于建立健全母婴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

五、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修改前: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修改后: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律师点评:我国计划生育从普遍一孩政策到全面二孩再到实施三胎政策的转变,是与当前社会形势相呼应的。但在普遍一孩政策下,原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是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的,并且此次修改更加强调了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此外,还进一步确定了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对失独父母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体现国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也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

六、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

修改前: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修改后: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律师点评:此次修改也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义务,计划生育工作已被整体纳入卫生健康范畴。并且在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优生优育也一直是政策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划生育到优化生育的关键词之改变,也是与当前社会的工作形式相呼应。

七、加强对不良托育机构和人员的惩罚力度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新修订的计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确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执法处罚权,并明确托育机构的法律责任,现在托育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更是体现了国家在推动托育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对于托育行业的监管。

八、删除关于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的规定

原规定中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以及相关处分规定已被删除。

律师点评:社会抚养费被民间称为“超生罚款”,政策制定的初衷,是通过经济罚则来遏制超生行为,同时为超生所增加的社会抚养负担筹集相应资金,补足投入缺口。

修改前的人口计生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此次修改取消了针对公民生育的制约性限制,不仅是本次修改的一大重点,也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一次根本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