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年01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继续积极发展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有效缓解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近日普陀区修订出台了《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下面对其进行政策解读:

  1、问:制定依据?

  答:依据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管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

  2、问: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区筹公租房的筹措、申请、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工作。

  3、问:运作模式?

  答:区房管局为本区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订和业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区城投公司下属的上海荣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责本区公租房的筹措、供应和经租管理。

  4、问:房屋来源?

  答:一是区政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二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5、问:供应对象?

  答:我区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区合法稳定就业的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本区户籍人口。

  6、问:申请方式?

  答: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可由工作单位集中申报,也可由单身人士或家庭自行申请。工作单位集中申报的,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单身人士或家庭自行申请的,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7、问:准入条件?

  答:我区公租房准入条件参照《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为:首先申请公租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申请公租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8、问:供应标准?

  答:公租房以套为单位出租,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企事业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9、问:租赁年限?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

  10、问:监督管理?

  答:公租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问:实施期限?

  答: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